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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之怪现状

时间:2015-08-24  来源:微信“刑事司法与辩护”公众号  作者:邓楚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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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刑事司法与辩护”公众号

 

核心提示:

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不仅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承受精神痛苦,被告人可能遭受不白之冤,甚至家破人亡,而且可能危及到每个国民的安全。面对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检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就在于能否打破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之怪现状,让司法回归本性,让无罪判决成为不再让人大惊小怪的常态。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8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微信群中遭刷屏。该判决将上诉人陈传钧从一审的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无罪,这一难得的无罪判决引发了刑辩律师的热议,激起了律师们对疑罪从无的无限期盼。

在现代国家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刑事庭审中法定的对立角色,分别代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双方。公诉人基于国家及公共利益在法庭上指控犯罪,辩护人则基于被告人利益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意见。既然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诉讼的结局应当完全取决于法庭上的调查与辩论,当公诉人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被告人将被判有罪,公诉人将赢得诉讼;否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人将败诉。个体认识能力的局限、公诉人的追诉职能与刑事程序的多方参与结构,决定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失败当是司法常态,是无法避免的客观规律。

自进入律师行业专事刑事辩护以来,一直在观察与思考公诉指控的成败在刑事司法中的实然状态。最近的一年半年时间里,在法庭上就6个案件提出了无罪意见,最终判决要么徒刑,要么缓刑,要么免刑,就是没有一个无罪。或许有人会问:一个律师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就提出6个案件无罪,哪来这么多无罪案件?这话若是置于县城或许有一定道理,但当事人家属舍近求远,到省城去以相对高昂的代价聘请律师,往往是因为案件本身更为复杂、存在更大的辩护空间,无罪案件的比率相对较高实属正常。自认为并不是一个轻易就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且自我感觉每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都在法庭上提出了压倒性的无罪理由。基于自身的挫败经历加上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直观感受,非常认同这一基本判断: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

有人可能会提出,讲公诉人躺着都可能赢过于绝对了,2013年全国法院就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全国法院也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但如果折算成百分比,2013年与2014年的无罪率分别仅为0.071%与0.066%,这一比例低到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还有人会指出,我国无罪率低并不能说明什么,法治较为完善的日本无罪率也很低,如2006年日本地方法院的无罪率为0.13%,简易法院为0.16%。虽然日本法院的无罪率也非常之低,但两相对比,其无罪的比例却是我们的20倍左右,更何况我们的刑事司法还远远达不到别人的精密程度。可能还有人会强调,我们另有撤回起诉制度,如果加上撤回起诉后实质上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我国的无罪率会提高一些,不过,日本同样存在类似的撤回起诉制度。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日本的不起诉率占到60%左右,而我们的不起诉率只有2%左右。因而从整体上看,我们的公诉人面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确实躺着都可以赢。

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意味着辩护人在不少本来该赢的案件里却输了。辩护人会因此而遭受极为严重的心理挫败,会一脸的沮丧、满腹的牢骚,甚至可能对司法与法治本身产生动摇,还有的就此走上“死磕”之路。刑辩律师由此而承受的精神痛苦,外界很难体味。强大的心脏与快速的情绪转移能力,是刑辩律师保持身心健康的必备条件,而这种素质并不是所有刑辩律师都具备的。

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并不意味着公诉人就可以满心欢喜地庆祝胜利。公诉人大都争强好胜,喜欢在法庭上雄辩滔滔,代表国家畅快淋淋地指控危害社会的罪犯,由此获得职业成就感与尊容感。在一个本不该赢的案件里,当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着言不由衷的话,狼狈地遭受辩护人一轮又一轮的无情攻击时,尤其是当内心认为无罪的案件最终因为自己的指控而被判有罪时,其内心的折磨与痛苦,绝非辩护人所能比拟。由此,公诉人需要一颗比辩护人更强大的心脏!

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作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争端的主持者与裁判者的法官,看似手握生杀予夺大权,表面上风光无限。然而,当夜深人静、辗转难眠时,想到曾因自身的行为而将一个罪轻者判处了重刑或者将一个无罪者判决为有罪,除非是一种利益交换,不然那种良心的煎熬将永远跟随。而这种不光荣却难以像辩护人那样可随处倾诉,而只能郁积于心。比较之后方才发现,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在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三者之间,失败的辩护人竟然是受伤害最小的一方,辩护人起码可以在法庭上畅所欲言、慷慨激昂,而公诉人与法官却无处话凄凉。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一批批优秀的法官与检察官要决意加入律师这一看上去更苦逼的行业,而律师绝少愿意被招安为法官或检察官。

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最大的输家是被告人,不少实事上无罪的被告人被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了名誉、自由乃至生命。媒体曝光的各种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以血淋淋的事实控诉着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这一现象给被告人所带来的灾难。这种现象危害的不仅是事实上无罪的被告人,而是其整个家庭。以佘祥林案为例,其被抓那年28岁,妻子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自从1994年4月佘祥林蒙冤入狱后,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佘祥林的女儿因父母一个被判刑、一个离家出走,早早地辍学。在赵作海案中,1999年案发时,赵作海四个孩子中大儿子仅十五六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赵作海被判刑后,妻子改嫁并带走了女儿和小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不少被告人的家庭因为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而解体甚至家破人亡。更为可怕的是,从已经暴露的刑事冤案看,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不仅每个良善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而且都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罪犯,甚至是其罪当诛的杀人犯。

因此,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不仅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承受精神痛苦,被告人可能遭受不白之冤,甚至家破人亡,而且可能危及到每个国民的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所作的改判无罪判决会引起这么多人关注的根本原因所在。面对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检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就在于能否打破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之怪现状,让司法回归本性,让无罪判决成为不再让人大惊小怪的常态。(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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