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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骨灰敲诈家属:别给老百姓找trouble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核心提示: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就必然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耍小聪明者只能是玩火自焚,作茧自缚。

  为在女友面前显示经济实力,获得芳心,大庆市一男子盗窃墓地骨灰盒,向死者家属索要6万元。日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黑龙江晨报)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对偷坟掘墓之徒历来是严惩不怠的。如果是在古代,走路走到坟头上恐怕都会引来杀身之祸,更不要说偷走骨灰敲诈,这可能就是十恶不赦的重罪。现在是新社会了,不能再按那些封建礼教来惩治。但是,人们对于先人的敬畏之情还是存在的,拿尸体和骨灰说事依然会触动人们那根敏感的神经。

  郝某被判4年,他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4年是轻了还是重了,在判刑的同时被敲诈的家属还能否得到精神上的赔偿呢?这些问题并没有随着郝某的入狱而解决。

  首先,笔者认为法院对于郝某的量刑是适当的。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郝某敲诈他人财物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法院对其判处4年有期徒刑应当说是罚当其罪的。只是“利用骨灰敲诈”算不算特别严重的情节,是否应该从重处罚,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其次,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冲突适用的问题。关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2002年7月又作出司法解释近一步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这样一来,不管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路都彻底地堵死了。

  峰回路转,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打了再罚”。该法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的位阶上来讲,《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其位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新旧上来讲,《侵权责任法》颁行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在法律冲突时,也应优先适用新法。由此看来,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真的是有了法律依据了。

  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实践中,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还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冲突造成的遗憾。那么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除了服刑就没有经济制裁了吗?也不是——

  最新修订并于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敲诈勒索罪作了修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判到15年。同时规定对敲诈勒索罪要单处或并处罚金,也就是在自由刑之外,还要处以罚金刑,以示惩戒。只是这些罚金不能交给受害人,是要上交国库的。但不管怎么说,法律还是在进步的。

  郝某盗窃他人骨灰进行敲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说明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违背大多数人们意愿的,就必然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奉劝那些郝某之徒,还是不要耍小聪明的好,否则只能作茧自缚。大过年的,别给老百姓找trouble。(赵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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