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荔:最高法院能否为许霆案“法外开恩”
广州中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适用该条款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为许霆案核准使用该条款而“法外开恩”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肯定的答案也是不合适的,换言之,最高法院可能会利用该条款为许霆法外开恩,但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首先,最高法院会核准许霆案在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上的适用。理由有三,其一,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惯例,一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官在判决之前都会事先向上一级法院请示,许霆案应该也不会例外,而且,有可能已经逐级请示到了最高法院。其二,最高法院对许霆案早有关注,并有轻判的倾向。最高法院副院长姜长兴早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和量刑是应该的……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这是许霆案上报到最高法院之前,最高法院已经透漏出来的声音。其三,许霆案社会关注度很高,而且大部分声音认为判处无期徒刑不合理,最高法院以讲政治闻名,不会漠视这些声音。
其次,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属于“法外开恩”。我们知道刑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他人生命的法律规范,是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它的执行有着严格的程序,刑法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决定着社会的稳定,但为了平衡刑法规定的机械性,我国在制订刑法时又规定了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就产生了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一般来讲,该条款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政治运动、外交犯罪等,而不适用于普通案件,这也是设立该条款的初衷,从这个角度讲,许霆案适用该条款就属于“法外开恩”。这个条款不能轻易放开,否则极易被法官滥用,从而导致人情案、关系案、舆论案的泛滥,或者成为贪官不死或轻判的尚方宝剑。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对许霆案法外开恩是不适当的。法律应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民不患贫而患不均”,如果许霆之过,罪当无期,就不应更改。朝令夕改或者执法尺度不一,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尊重的动摇,会使人们对于法律失去信心。七年之前,云南的何鹏,因为同样的事件,同样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七年之后,如果这个罪名被法外开恩改判为五年,何鹏会作何感想,他的父母会作何感想,有着类似经历或关注这些案件的民众会作何感想?他们还能对刑法保持一颗平常心吗?
最后,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我认为许霆案需要解决的不是如何量刑的问题,而是如何定性的问题,我仍然认为许霆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其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而法律规定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现在法院在定性上错误后,又在量刑在寻求所谓的平衡,是又错上加错了。
(作者赵荔,中国刑事辩护网的创建者,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