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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法律的苟且与人权的敬畏

时间:2020-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
 赵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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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前夜天津一中院作出裁决,因摆气球摊而被追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赵春华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大妈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然而,该案产生的影响却并没有随着新年的烟花而飘散,罪与非罪,控与辩的争论却仍在继续。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赵春华被判有罪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一审判决三年半也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然而我们总感觉哪里有些不对,民众的呼声难道都是不理智的吗,一个判决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成为嘲讽的对象,那一定是出了问题。有网友戏称赵春华大妈在法庭上说,用我摆摊打气球的枪来枪毙我吧!这句看似笑话的话却让法律受到了很大的嘲弄。
据辩护律师讲是公诉方适用的枪支鉴定的标准不合理。我们无法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值,因而无法判断其合理性,但是这样的鉴定标准将打气球的枪支和好多的玩具枪列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枪支”却是让多数人大跌眼镜。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制订要与社会的需求相适应,要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一旦某条法律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与多数人的价值取向相悖,就一定是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
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使赵春华大妈暂时可以回家过年了,从社会适应理论的角度来讲,是一种变通措施,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适应。其实从更深层次的理解,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人权的一种妥协,是人权在与法律的博弈中取得的胜利。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这种胜利还是很侥幸的: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没有网友们的吐槽,这个案件真的能够改判吗,能够那么容易地改判吗,未必见得?!所以,人权与法律的博弈还要形成一种制度,一种体制,才能够长久。否则,也只能是放了赵春华,再抓了钱春华、李春华。(作者赵荔,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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