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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

时间:2020-07-06来源:阅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20号
【发布日期】2015-10-30
【生效日期】201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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