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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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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