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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0-07-06来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31

 法释〔2013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会议、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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