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
时间:2020-06-12来源:阅读: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