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
时间:2020-06-12来源:阅读: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2002-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2002-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