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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

时间:2020-06-12 13:50: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阅读: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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