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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监视居住不应滥用 应防止公权力家丁化

时间:2013-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6月28日,针对内蒙古富豪郑小平被佛山南海警方监视居住一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特举办《佛山指定监视居住模式与人权保障研讨会》,来自知名法学院的教授和律师参与讨论新刑诉法下的侦辩关系以及对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防止执法中对人权的侵害等问题。

  据媒体报道,现年40岁的郑小平是内蒙古亿万富豪。2009年10月,他自称拥有内蒙古一煤炭公司100%的股份,并以5亿元价格转让给了佛山南海商人孙某。结果,他并没有该公司的任何股份。得知真相后,孙某要求郑偿还包括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10.65650920亿元。郑未能还钱,孙报警。在过去的几年里,南海公安曾先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郑实施刑拘,但都未获南海检察院批准逮捕。

  5月底,警方在南海一民房对郑小平采取监视居住。此举遭到了部分法律界人士质疑,认为有违新刑诉法。郑小平的家属则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郑“被迫”偿还10多亿元,并且遭到南海公安分局“敛财式执法”。

  6月26日,南海警方回应称,在办理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案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中,除了监视居住事由欠妥外,其它行为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在进行,目前正在整理材料,很快将其移送检方。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监视居住应该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监视居住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以后实际上在适用条件上发生了变化,总体上来说监视居住在两种情况适用:第一是已经达到逮捕条件但没有逮捕必要的法定的情形才适用监视居住;第二种情况就是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足以防止危害性或者脱保的,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适用监视居住。

  据悉,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符合逮捕条件作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前置条件,相当于将监视居住措施作为逮捕措施的一种后备措施,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而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逮捕的时候,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在检察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够直接采用监视居住,而公安机关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用监视居住,即取保候审无法使用。

  根据佛山南海警方近期通报,郑小平在2012年取保候审期间未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案,并变更了联系方式,使得公安机关无法通知其到案,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约束性规定,遂依照相关法规对郑×平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而郑小平的辩护律师陈科军在研讨会中称,郑小平并无弃保逃脱的动机,种种迹象表明,佛山警方存在人为设圈套逼迫郑小平脱逃的嫌疑。

  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张建伟指出,监视居住现在公安机关程序上确实有瑕疵。一般的监视居住并不局限于室内,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变相的监禁,这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监视居住应该是限制人的自由,现在已经变成剥夺人的自由。

  怎么防止执法者利用指定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来插手经济纠纷?怎么防止用司法人质的方式来替人家讨债,即公权力的家丁化、黑帮化等,张建伟认为,根据现有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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