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手印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从毒品包装物上潜在手印的发现、提取、鉴定入手,甄别人员的身份,印证供词的真伪,明确案件的性质,认定犯罪嫌疑人。
论文关键词 毒品犯罪 包装物 手印鉴定 证据
目前,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毒品犯罪的智能化日益突出。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更趋于隐秘性,作案手段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在执法工作实践中,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货分离”、“人体藏毒”、“夹层藏毒”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即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毒品,也难于认定谁是罪犯,使真正的罪犯脱逃了法律的制裁。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只重视抓捕罪犯和查获毒品,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毒品包装物和运毒藏毒工具上可能存在的手印痕迹。认为毒品才是证实毒品案件的唯一依据,轻视毒品包装物上潜在手印痕迹的发现和提取。只注重破案抓人,不重视办案的质量,结果使证据之间相互脱节,缺乏紧密的关联性,人为地切割证据链条,造成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诉讼的失败。
手印是手接触客体所留下的痕迹。手印是侦查破案和诉讼中的一种有力证据。这一证据的来源始于对现场犯罪手印的发现,否则无从谈起。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应当重视从毒品包装物上发现和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手印,依法进行手印鉴定,强化定案定罪证据,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甄别认定身份,还原事实真相
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侦查的视线,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采取“瞒天过海”“冒名顶替”的手段实施犯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用假名假地址甚至冒用他人身份来对抗。这种行为不仅给被冒用身份的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容易误导侦查人员的判断,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2004年9月,广西某市公安机关缉毒民警在国道“324”线开展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在一辆云南开往广西的长途客车上,查获一名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进行运输毒品的新疆藉妇女阿布都热依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缴获毒品海洛因325克。在接受讯问时,阿布都热依木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了逮捕。执行前,经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阿布都热依木已怀有身孕。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办案部门只得变更强制措施后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1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以抓捕网上逃犯为内容的“清网行动”,新疆警方依照网上在逃信息将阿布都热依木抓获。某市民警火速赶到新疆伊宁市对阿布都热依木进行讯问核实,阿布都热依木称:从来没有离开过新疆,也没到过广西。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民警通过走访周围的群众,证实了阿布都热依木的说法。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民警再次对阿布都热依木进行细致的询问,并得到当地维吾尔藉民警的支持,打消了阿布都热依木由于语言不通产生的隔阂,和睦地进行了谈话,终于捕捉到了一个重要的情况:阿布都热依木在2004年3月间不慎将居民身份证弄丢了,直今还仍未补办居民身份证。得到这个情况后,民警立即采集阿布都热依木的十指指纹样本录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与当年自称“阿布都热依木”的供认笔录上的手印十进行反查比对,结果发现供认笔录上的手印对不上阿布都热依木的十指指纹样本,指纹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又通过对自称“阿布都热依木”照片的辨认比对,也不是同一个人,终于排除了阿布都热依木作案的可能,还阿布都热依木于清白,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通过深入调查,运用手印鉴定甄别了真假,不枉不纵,维护法律了的公正和尊严。
二、印证供述真伪,明确案件性质
零星贩卖毒品是指多次少量贩卖毒品买卖的行为,其数量多在几毫克到几克之间,通常以“包”为单位。零星贩卖毒品案件(俗称零包案件)是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具有隐秘性强、交易时间短、手段灵活多变等特点。零星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往往又是吸毒人员,通过“以贩养吸”来维持自己吸食毒品的开销。在执法实践中,即使抓获了嫌疑人,由于嫌疑人既是贩卖者又是吸毒者,往往都是避重就轻,承认持有或吸食毒品而否认贩卖毒品的行为,造成“持有”、“贩卖”之间难于界定。
2010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捣毁了一个聚众吸毒的窝点,抓获吸毒人员30多名。吸毒人员供认毒品是向本市吸毒人员黄某购卖的。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传唤黄某,但黄某矢口否认其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只有购毒人员“一对一”的证词,“孤证”难于定性,而作为实物证据的毒品又被吸毒人员吸食掉了,办案部门只好将黄某放掉。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缜密侦查,获取黄某准备向吸毒人员何某贩卖“零包”的情报。黄某将“零包”放在约定的地点后,通过移动电话指示何某去“取货”。缉毒民警秘密跟踪何某,在何某“取货”后将其当场擒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12个毒品“零包”。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又将黄某抓获,依法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缴获了毒品海洛因8克。在讯问中,黄某承认了持有8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实,辩称是自己向别人购买来吸食的,对吸毒人员何某的指认却百般抵赖。
我国刑法对“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法定数量则不予定罪,不予以刑事处罚。
黄某是一个有多年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多次与公安机关打交道,具对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并且对法律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了解得十分透彻,因此死不承认向何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使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如何对黄某的行为进行正确定性现实地摆在办案人员的面前,难道又要重蹈覆辙,再次放掉黄某让其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民警从“零包”包装物进行分析,认为“零包”是用黑色塑料布进行包裹的,应该留有包裹人的手印。要从一个小小的“零包”寻找发现犯罪手印并非易事,对“零包”进行拆封就是一个难题,稍有不慎就会破坏手印。经过一番艰苦复杂和非常细致的工作,民警获取了用于包装“零包”的12片黑色塑料布,每张只有2㎝大小,采用“502”熏显方法对12片黑色塑料布进行技术处理,有5片塑料布显现出手印,将手印与黄某十指指纹样本进行比对,有一枚手印认定为其左姆指所留。在铁的证据面前,黄某只好低头认罪,供述了其向何某贩卖“零包”的犯罪事实,为社会剔除了一个罪恶的毒瘤。
正是手印鉴定提供了无可替代的证据,揭穿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判明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地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揭露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
在公开查缉毒品工作中,公安机关查获毒品后,因为无法判定持有人而成为无主毒品案件,是缉毒民警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是存在于现实的棘手问题。针对此类典型的“人货分离”毒品犯罪案件,虽然遵循“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也成功破获一些案件,但是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据显得十分单薄,到诉讼阶段往往因犯罪嫌疑人翻供,使案件诉讼失败,不得不放人,放纵了罪犯。
2009年3月,广西某市公安机关开展“2009春季堵源截流”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在对一辆贵州开往广西的长途客车进行检查时,缉毒民警在客车23号座位上的一个黑色电脑包夹层查获毒品海洛因235千克。当时车上有15名司乘人员和旅客。经了解,司乘人员证实:由于旅客较少,23号座位票根本没有卖出去。又有两名旅客证实:黑色电脑包是12号座位旅客带上车后并放到23号座位上的。经查12号座位旅客是王某某(河南省平舆县人),而王某某对民警的盘问,十分冷静,滴水不漏,声称自己座位是12号,怎么会把自己的物品放到别的座位上呢?极力否认电脑包是自己的物品,盘问陷入了僵局。
为了判明谁是电脑包有持有者,缉毒民警采集了全车旅客人员信息和十指指纹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检材送到技术鉴定部门。技术人员通过对毒品包装物进行技术处理,在包裹毒品的黄色封口胶粘面显现出5枚手印。将手印15份十指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时,发现有一枚手印与旅客王某某右手姆指认定同一,从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在鉴定结果面前,王某某见再也无法抵赖,终于供认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可见,通过提取毒品包装物上的手印鉴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才使得证据无懈可击,拥有无可争辩的证明力。
四、手印鉴定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体会
(一)毒品犯罪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
为了确保自身和毒品的安全,毒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动前,都会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细致地对毒品进行重新包装,使毒品适合藏匿于伪装夹层或隐秘部位。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包装物常见为纸质和塑料布两种,多用封口胶带捆绑固定,客观上为我们从这些包装物上发现和提取手印创造了条件。
(二)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中,不能只重视对毒品的收缴,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无论案件的大小,都要一视同仁,对毒品及毒品包装物进行提取和鉴定。特别是在零星贩卖毒品案件中,由于“零包”的包装物非常小,不能忽视包装物上潜在手印的检验鉴定,致使其失去证据的价值,因为通过毒品包装物上手印鉴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定案件性质是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三)增强证据保护意识,避免人为因素造成证据缺失
为了方便伪装和防潮,毒贩子都会对毒品进行多层包装,少的两三层,多则四五层,包装物可分为外层包装物和内层包装物。外层包装物由于直接与外界接触,或多或少对其潜在的痕迹造成一定的影响,发现手印的机率较小;第二层以内的包装物遗留有嫌疑人手印痕迹机率很高,取得的证据也是最直接有力的。因此,在缴获毒品后,要重视毒品包装物的保全,不能任意触摸,避免破坏或抺掉包装物上的手印痕迹;要对毒品外包装物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拆封毒品,拆封毒品内包装物要小心谨慎,要注意避开可能遗留有手印的部位以免对手印人为的破坏;杜绝将毒品包装物丢弃,造成证据灭失。
(四)依照法律程序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活动都处于动态当中,呈现出流动性强、跨度大、点多线长的特点,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难取证,取证难”一直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遇到的难题。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时,要围绕着获取证据来开展,从案件侦查开始就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时刻牢记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特别是对毒品的发现、起获、提取、取样等过程,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对整个过程要进行录像,也就是保证提取的检材一定是依法获取,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为后续的手印鉴定提供法律保障,才能使手印鉴定结论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和刑事诉讼的助推器,制服犯罪分子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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