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近年来,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成为人们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番禺区检察院今年查处的东莞市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 政企不分 行政垄断 官商分离
东莞市经济以平均每年22%的增长率蓬勃发展,是中国综合经济实力30强城市之一,全国十大经济强镇有四个镇在东莞市,其外贸总量连续七年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东莞市形成了以制造业为主,以电子资讯产业为支柱的国际性重要的加工制造业基地。要使这样的经济强市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当地的环保部门对这些制造业、电子资讯产业的监督管理。近日,番禺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涉案金额1.804亿元的东莞市环保局前后两任正处级局长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办案中发现,东莞市环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几大问题极易引发贪腐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东莞市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政企不分
环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与群众合办经营企业,与民相争谋取私利,并以企业所得利润变相增加环保部门内部员工的工资福利,这种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危害环保部门公权力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更甚是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如本案中东莞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就存在上述情况。在1995年,环保局有关领导看到废蚀刻液豍(下称废水)存在丰厚的利润,于是“废水”不留别人田,由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出资购买土地,由东莞市环保局及其下属单位(包括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市汽车排气监督管理所、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的干部员工集资与他人共同出资办了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性质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于是环保部门的干部员工就成为了该处理站的股东,导致这些掌握公权力的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他们已经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在,公权力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便捷途径,与民争利,这个过程中导致大量的不规范公权力行为,腐败行为难免滋生。
(二)行政垄断
东莞市环保局存在滥用公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借助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从中获取丰厚的垄断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具有广东省环保局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以向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收取废水,但是环保局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规定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的废水全部交由具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收购,对不遵从上述规定的工业企业就开具行政处罚决定,迫使工业企业生产的废水在回收问题上失去了自主权。公权力是市场行为的监管者,而不是参与者,公权力应发挥市场引导、调节作用,避免垄断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利用自身优势制造垄断,谋取一己之利,行政垄断使得市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干扰经济秩序。
(三)企业承包者准入门槛低
东莞市环保局将其下属事业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办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的经营权直接出租给他人经营,由承租方每年向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交取租金,环保局收取的租金则作为环保局员工福利发放。由于废水处理存在巨大的利润,而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作为唯一一家废水收购企业,承包方只要能承包该废物处理站就等于承包了东莞市的废水收购,而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没有设定有关承包方资格所应该具有的客观条件,承包方准入门槛低,谁来承包也都是是以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的相关资质进行废水回收,因此只要得到环保局一把手领导的同意便可,于是重金开路打通环保局一把手的关系便能轻易取得承包经营权,至于承包企业有无经营资质则无关紧要,行贿、受贿都成为利益谋取的必要手段,这也是东莞市环保局前后两任一把手前仆后继倒下的原因。
(四)废物收购市场竞争不充分
由于废水的污染指数很高,属于危险废品范围,因此只有具有广东省环保局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具有回收废水的资质。虽然为了环境保护考虑,危险废品回收资质的核发需要谨慎审批,但是10多年以来,东莞市就只有东莞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具有此资质,后来才核准另外一家企业申请该资质,也就是说市场被人为的干涉了,目的是通过制造垄断,从而获巨额利益。在回收废水这一高利润的行业中却不存在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垄断、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就本案中,环保局局长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赖某某取得废水回收的承包权和回收废水的资质,赖某某承诺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与吴某某五五分成,7年间,赖某某分多次送了人民币4970万元给吴某某。
二、规范环保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
政企不分甚至政府部门直接办企业既腐蚀权力,也建立不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早在1984年,中央政府就发出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事隔多年,政府部门办企业仍然存在,当地的政府部门应当严肃查办这种与民相争,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企业,一律禁止政府部门及其在职干部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只有政企分开才能避免党政单位和个人通过公权力介入市场行为,利用市场谋取私利,也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清政府权力界限,保持党政干部的政治本色,而不至于迷失在物质追求的欲望中。
(二)改革行政体制,健全法律,消除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属于垄断的一种,其成因有其体制原因,即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最终建立起来,导致了两种经济体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合。消除行政性垄断的根本途径取决于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内容,用法律来调整行政行为,并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行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管制和处罚,确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市场监督更加完善,限制行政权参与市场的空间,一旦出现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单位和行政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中监督和违法担责的制度,有助于消除行政垄断。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废水回收招投标管理
尽管废水回收涉及到危险废品回收的相关规定,必须具有广东省环保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有资质回收废水,但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可以适当将符合广东省环保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至3家,然后每年的回收废水实行招投标管理,一年招标一次,按照企业回收规范程度、收购底价等方面综合决定今年回收废水的指定企业,使各回收废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同时实行废水回收招投标管理符合现代政府管理的要求,有助于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减少政府权力干预空间,使得企业把精力放在如何提升技术装备,提高废水的回收利用程度,激励企业优化管理,减少污染周边居民环境的危险,而不是一门心思的考虑如何跟有关主管部门拉好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经营权。
论文关键词 政企不分 行政垄断 官商分离
东莞市经济以平均每年22%的增长率蓬勃发展,是中国综合经济实力30强城市之一,全国十大经济强镇有四个镇在东莞市,其外贸总量连续七年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东莞市形成了以制造业为主,以电子资讯产业为支柱的国际性重要的加工制造业基地。要使这样的经济强市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当地的环保部门对这些制造业、电子资讯产业的监督管理。近日,番禺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涉案金额1.804亿元的东莞市环保局前后两任正处级局长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办案中发现,东莞市环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几大问题极易引发贪腐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东莞市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政企不分
环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与群众合办经营企业,与民相争谋取私利,并以企业所得利润变相增加环保部门内部员工的工资福利,这种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危害环保部门公权力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更甚是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如本案中东莞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就存在上述情况。在1995年,环保局有关领导看到废蚀刻液豍(下称废水)存在丰厚的利润,于是“废水”不留别人田,由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出资购买土地,由东莞市环保局及其下属单位(包括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市汽车排气监督管理所、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的干部员工集资与他人共同出资办了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性质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于是环保部门的干部员工就成为了该处理站的股东,导致这些掌握公权力的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他们已经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在,公权力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便捷途径,与民争利,这个过程中导致大量的不规范公权力行为,腐败行为难免滋生。
(二)行政垄断
东莞市环保局存在滥用公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借助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从中获取丰厚的垄断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具有广东省环保局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以向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收取废水,但是环保局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规定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的废水全部交由具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收购,对不遵从上述规定的工业企业就开具行政处罚决定,迫使工业企业生产的废水在回收问题上失去了自主权。公权力是市场行为的监管者,而不是参与者,公权力应发挥市场引导、调节作用,避免垄断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利用自身优势制造垄断,谋取一己之利,行政垄断使得市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干扰经济秩序。
(三)企业承包者准入门槛低
东莞市环保局将其下属事业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办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的经营权直接出租给他人经营,由承租方每年向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交取租金,环保局收取的租金则作为环保局员工福利发放。由于废水处理存在巨大的利润,而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作为唯一一家废水收购企业,承包方只要能承包该废物处理站就等于承包了东莞市的废水收购,而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没有设定有关承包方资格所应该具有的客观条件,承包方准入门槛低,谁来承包也都是是以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的相关资质进行废水回收,因此只要得到环保局一把手领导的同意便可,于是重金开路打通环保局一把手的关系便能轻易取得承包经营权,至于承包企业有无经营资质则无关紧要,行贿、受贿都成为利益谋取的必要手段,这也是东莞市环保局前后两任一把手前仆后继倒下的原因。
(四)废物收购市场竞争不充分
由于废水的污染指数很高,属于危险废品范围,因此只有具有广东省环保局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具有回收废水的资质。虽然为了环境保护考虑,危险废品回收资质的核发需要谨慎审批,但是10多年以来,东莞市就只有东莞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企业东莞市环保工业废物处理站具有此资质,后来才核准另外一家企业申请该资质,也就是说市场被人为的干涉了,目的是通过制造垄断,从而获巨额利益。在回收废水这一高利润的行业中却不存在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垄断、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就本案中,环保局局长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赖某某取得废水回收的承包权和回收废水的资质,赖某某承诺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与吴某某五五分成,7年间,赖某某分多次送了人民币4970万元给吴某某。
二、规范环保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
政企不分甚至政府部门直接办企业既腐蚀权力,也建立不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早在1984年,中央政府就发出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事隔多年,政府部门办企业仍然存在,当地的政府部门应当严肃查办这种与民相争,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企业,一律禁止政府部门及其在职干部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只有政企分开才能避免党政单位和个人通过公权力介入市场行为,利用市场谋取私利,也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清政府权力界限,保持党政干部的政治本色,而不至于迷失在物质追求的欲望中。
(二)改革行政体制,健全法律,消除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属于垄断的一种,其成因有其体制原因,即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最终建立起来,导致了两种经济体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合。消除行政性垄断的根本途径取决于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内容,用法律来调整行政行为,并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行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管制和处罚,确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市场监督更加完善,限制行政权参与市场的空间,一旦出现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单位和行政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中监督和违法担责的制度,有助于消除行政垄断。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废水回收招投标管理
尽管废水回收涉及到危险废品回收的相关规定,必须具有广东省环保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有资质回收废水,但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可以适当将符合广东省环保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至3家,然后每年的回收废水实行招投标管理,一年招标一次,按照企业回收规范程度、收购底价等方面综合决定今年回收废水的指定企业,使各回收废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同时实行废水回收招投标管理符合现代政府管理的要求,有助于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减少政府权力干预空间,使得企业把精力放在如何提升技术装备,提高废水的回收利用程度,激励企业优化管理,减少污染周边居民环境的危险,而不是一门心思的考虑如何跟有关主管部门拉好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