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探索研究

“无罪推定”离我们还有多远?——由枣强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说起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无罪推定”离我们还有多远?

  
   ——从枣强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强奸案说起


  
  
  “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是新中国注重人权保护在法制上的体现。然而20几年过去了,这项法律原则执行的怎么样呢?让我们从河北省枣强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的强奸刑事案件来管中窥豹。
  
  案情其实很简单:案发时被告人焦某某,男,21岁,被害人牛某,女,17岁,均未婚。二人所在的村庄相隔几华里,见面之前,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2010年2月二人相约在女方牛某所在村的西北角见面,见面之后,两人到村边的一处闲置小屋内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就分别离开了,后来两人仍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但是,由于兴趣的差异,就逐渐的不再联系了。8月,女方牛某怀孕,被其父发现,于是,找男方焦某某家联系,男方家长知道后,一问,被告人说确实是和牛某发生过性关系。双方家长开始协商,一开始说是让两人结婚,后来女方家长不愿意,于是协商,由男方给女方家6000元,女方去做流产。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说是女方告他强奸。至此,案件进入法律程序。2010年10月21日,通过DNA鉴定,女方牛某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并不是男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指控强奸的证据明显不足,很显然是一对搞对象的青年双方偷尝禁果,因怀孕被父母发现碍于面子而告发强奸的案件。
  
  首先,据以认定构成强奸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且该“被害人陈述”存在逻辑混乱,事实不清的情况,而且存在非常明显的诱导证人的情况。
  
  其次,二人发生性关系前后,都有通过手机和短信联系,且手机录音和短信中都存在亲密的词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问讯中始终表明发生性关系是两人自愿,没有强奸。DNA的鉴定,怀孕不是男方所为,女方也承认在此之前还和别的男性发生过性关系。而这些都是认定不存在强奸事实的证据。
  
  2011年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控方也确实没有其他的有力证据能够提供。
  
  案件到了这一步,应该说摆在法院面前的法律问题并不难,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然而,宣告无罪之路却是非常的困难。
  
  先是延期。合议庭认为不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审结,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后,案件提交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进行评议。
  
  再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敢轻易的作出无罪的判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这样的案件能补充到什么材料呢?通过补充,公安机关交上来两个对于定性没有任何作用的补充材料,再次开庭,公诉方仍然非常的被动。
  
  接下来,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应该说这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请示的后果很有可能造成“两审变一审”,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然而,对于确实没有办法判决的案件,谁也不想承担责任,这也无可厚非。
  
  再接下来,法院请示的结果肯定不理想,有可能是上级法院不支持作有罪判决。还有办法,就是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批示,批示的结果也不得而知。
  
  再接下来,又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程序又绕了起点。这次听说要给女方去做精神病方面的鉴定。一个在公安机关能够思路清晰地作证的女孩,怎么可能是精神病?看来,控方的确是没招儿了。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后,我答复说,如果真的是作了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就要求重新鉴定,这个案件,就是打到公安部也要打。
  
  其实,法院的难处,我们也能理解,被告人关押了这么长时间,如果作出无罪的判决,那么,起诉和批捕的检察院要承担责任,拘留的公安局要承担责任,可能还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钱倒是小事,面子是大事,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要扣分也是大事。
  
  但是,如果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想一下,被告人被无辜戴上“强奸犯”的罪名是不是大事?被判刑,错误押到监狱里面是不是大事,这与面子的事儿相比,哪一个大?
  
  接着我想到了《国家赔偿法》,制订法律者怎么也不会想到这部法律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大胆地宣布无罪,有错必纠嘛。但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法院却不再敢轻易地作出无罪判决了,因为涉及到赔偿,涉及到责任,如果不给检察院面子,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关系,甚至有可能引发检察官公报私仇,去找法官的麻烦。这些都是影响“无罪推定”原则实施的最现实的因素。而这一切的一切,最终受害的,就只有被告人,于是,一个个如赵作海案一样的冤案就这样发生了。
  
  其实,作出一个无罪的判决远不应该这样的难。如果我们的法官更多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更多地从法律本身去考虑问题,更多地从“大沿帽”的尊严去考虑问题,那么,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容易地多。
  
  再其实,如果办理本案的法官能够把腰板挺直了,义无返顾地作出无罪的判决,极有可能会给枣强县法院带来非常正面的影响,为整个法官队伍带来荣誉,甚至有可能因为个案推动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抛开杂念,迈出这一步真的就这么难吗?
  
  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我同委托人进行了沟通,他们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释放,他们说,他们绝对不会要求什么国家赔偿,甚至可以给法院写保证书,保证不上访告状等。关了半年多,他们也没有任何怨言,这,就是我们善良的老百姓啊。
  
  枣强县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在中国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只是沧海一粟,每天,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上演着,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在翘首企盼,希望能够早一天回到它诞生之初的立法本意上来。同时,我们也在期盼,“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能够早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不再是雾里看花。(赵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制订的,1997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将“无罪推定”的原则正式纳入刑法。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