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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成果与发展对策

时间:2020-07-04来源:阅读:


杨立新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公布的五件指导性案例,全都是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在这五件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支付令、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仲裁调解书、保险理赔等。该批指导性案例,主体之集中,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很有震撼力和说服力,表达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依法监督的决心。结合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成果,揭示虚假诉讼的真实意图,探讨今后民事检察工作在该方面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看法。

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原因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已经到了相当的程度。笔者对此进行过深入思考。

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但与传统的恶意诉讼不同。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进而侵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获得利益。

就目前情况看,传统的恶意诉讼案件发案不多,虚假诉讼案件却越来越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恶意诉讼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民事诉讼中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证据,使法官足以相信恶意诉讼的事实才能实现。而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当事人不必进行对抗、对质的机会,留出了能够被恶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特别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不必起诉,申请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都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轻易就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即使是调解书,只要双方当事人起诉、应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获得,从而取得强制执行效力。有这样的诸多空间可以利用,虚假诉讼当然不会少见。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稍不留神,就会被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钻空子。

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的虚假诉讼案件有增无减。

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是防范和制止虚假诉讼的良策

面对虚假诉讼案件量的整体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可见,检察机关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出来。

检察机关重视、抓好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正确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虚假诉讼一旦获得成功,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往往有口难言,且缺少较好的救济办法。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救济第三人所受到的损害却很难。尤其是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虚假诉讼,政府和有关组织通常很难主张权利。

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肆意而为,民事检察部门肩负使命,就是要揭穿虚假诉讼的恶意,还其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的真实面目,制裁、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两年多来,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虚假诉讼监督职责中,取得了这样的成果,说明民事检察监督在这个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不仅有法律监督的职能,还有侦查、调查的权力,能够通过多方联动和有效协同,获取虚假诉讼的客观事实,固定证据,绑定虚假诉讼的事实。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又有检察建议、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手段,能够对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通过向法院建议和抗诉的方法进行监督,使法院能够对虚假诉讼采取对策,还原事实真相,遏制虚假诉讼,防范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

继续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对策是: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是职责目标是一致的。在五个指导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够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能够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正是民事检察的弱项。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审判负责对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是发现民事审判存在问题并且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途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法律工作是互补的,应当密切配合。同时,法院的审判案件多,人员少,偶尔出错在所难免,就会让虚假诉讼案件漏网。民事检察部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就能够拾遗补阙,填补适用法律的漏洞,保证对民事诉讼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除了要靠事实说话,还要更好地与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做好沟通,实现工作职能上的互补,共同发挥好法律职能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

第四,要配备足够的、强有力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民事检察工作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已经有了相当的民事检察力量。不过,按照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显然还是不够的,与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尤其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然有较大缺口。以笔者所见,民事检察队伍要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够数量的干部,不能使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其次,民事检察干部队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检察队伍要有良好的、适应工作需求的专业素质。无论是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是虚假诉讼监督,都需要相当高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素质,有较强的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能力,有能够识别虚假诉讼的专业技能,才能够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做不到这一点,不能成为精通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就很难发现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补足缺口,才能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

第五,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帮助其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通过再审以及其他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使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自当别论。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仍然无法挽回被侵权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向受害人释明虚假诉讼的性质及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方法。对通过起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职权支持起诉,帮助被侵权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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