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价值定位及立法框架设想
□ 董少平 翟晓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表明国家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地位提升到社会总体建设的高度。2016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已将目光聚焦于社会心态方面,从更宏观的视角关注社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个体兜底治疗层面转向社会健康心态培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心理服务问题的精神,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综治委于2016年启动建设12个“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系点”,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相关规章制度的订立和试点实践的展开为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一、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价值定位
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本质是通过调整社会心理服务法律关系的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确保公民社会心理服务权利的享有及实现的过程。从立法过程来看,任何立法都应当从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出发,找出相对较优的立法路径。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不仅受制于法的宗旨,更依赖于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
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作为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在总体目标上要确保社会心理服务立法落实为权利型立法,需要从三个方面确保:其一,立法的各项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其立法目的和宗旨。其二,立法必须彰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所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即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必须着眼于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其服务范围涵盖微观(个体)、中观(群体)、宏观(社会)以及围绕各层面所结成诸多关系网。其三,立法取向还必须围绕目前社会心理服务试点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重点问题迎难而上,在服务追求普惠化的同时,还应关注重点群体、重点区域,做到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结合《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规范,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规范政府提供社会心理服务的行为,促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发展权;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其目的可以表述为“为了培育公民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化、规范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框架及内容
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应当凸显整合性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应当形成恢复、预防、发展三大板块,宏观(政府)、中观(社区、群体、单位)、微观(个人)三大维度的治理主体,事前评估、事中执行和事后监督三大程序。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三大板块分别对应了相应的恢复性服务需求、预防性服务需求和发展性服务需求。恢复性服务是对不良社会心态的调节,使被服务者恢复健康阳光的心态。其包含了三种不同心态,一是针对普遍心态的服务,主要是在阶层差距、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素的刺激下,公民所具有的较为轻的心态失衡问题;二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心态服务,主要包括经历突发的自然灾害(地震、山洪、泥石流等)、公共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对其被服务群体需要较为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三是针对特殊心理服务,主要为特定群体的心理服务,包括留守儿童、辍学未成年人、空巢老人、失独父母、单亲家庭成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上访人员等,这几类群体往往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生活环境、教育环境造成其大概率具有较为明显的心理状态,因此需要更为专业且更要有侧重点的社会心理服务。预防性服务旨在为公民提供预防不良社会心态方法的相关服务,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因此,这项工作也是整个社会层面的基础心理服务事项。发展性服务主要针对公民如何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而言的,是建立在一般社会心态基础之上的更高追求,也是社会心理服务的终极目标。
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立法内容。基于以上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构,基本可以明确服务的类型、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以及政府或其他组织所应当具有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中的相关服务、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类型化,立法内容分为第一章总则部分为目的、制度界定、原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部分为预防性服务、发展性服务和恢复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第三章权利和义务部分为公民所享有获取服务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保障措施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第五章社会力量参与部分为社会力量的功能、权利和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部分为实施前评估和监管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为违反本法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总之,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除了国家层面的充分重视外,广大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真正使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
(作者单位:董少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翟晓舟系陕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