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下简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指 出,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描述中,并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内容,而只是提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显然,破坏经济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身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中明确提出的,该 司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其中第二个就是经济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 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立法解释》)吸收了《2000年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规 定,并予以补充。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由此可见,《2000年解释》 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规定为两个要素:第一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第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2002年立法解释》则增加规定了第三个要素,这就是以经济实力支持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活动,由此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完整内容。及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2002年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规定吸纳到刑法之中,由此形成现行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2项 的内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事反社会的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如果仅仅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上来说,似乎 并没有经济特征存在的空间。换言之,无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逻辑上来说,都不妨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坐强,如果没有经济上的支撑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正如我国学者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尽管违 法犯罪活动范围较广,但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基本目标,因此,具有一定甚至相当的经济实力,资产一般都在人民币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亿元以上。他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通过组织提供非法货物 (如毒品)、服务(如卖淫)牟取暴利;或者从事掠夺性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或者通过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向具有潜在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渗透,开办餐饮、娱乐、建筑、运输、服务业及工厂、公司等企 业。” ①因此,经济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或者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都具有重要的界分功能。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核心是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着经济利 益而展开的:通过暴力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实力得以进一步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所具有的经济资源,资助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黑社会性质 组织发展壮大的完整闭环。由此可见,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营养和血液。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就难以兴风作浪、为非作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一)获取手段的多样性 任何经济组织都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内在需求,但经济组织只有通过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才 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一个经济组织。然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中,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完全没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这样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是从合法经济组织蜕变而来,并以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以违法犯罪为手段的,正如我国刑法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所描述,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违法犯罪是最为常见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根据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手段包括以下种类:
( 1)聚众赌博、开设赌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将赌博作为敛财的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采用暴力维持赌场秩序,因而伴随着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不只是开设赌场,而且也直接参与聚众赌博活动,并且利用诈欺等方式占有其他赌博参与人的财物。在赌债产生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用暴力手段追讨赌债,又会伴随着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 2)发放高利贷。我国刑法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并没有把发放高利贷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只是 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高息部分不予保护而已。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 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放高利贷过程中,尤其是在追讨债务的时候,往往采用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
( 3)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开设卖淫场所作为敛财方式也是较为常见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强迫卖淫行为构成犯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暴力敛财手段。
( 4)强迫交易。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强买强卖商 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强迫交易是 一种自身带有暴力性的行为,这在经济犯罪中是较为少见的。一般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都是非暴力的犯罪,但强迫交易罪虽然属于经济犯罪,却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强迫交易,尤其是在招投标、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或者资产的情况下,经常采用强迫交易手段大肆敛财。
( 5)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一种准暴力的财产犯罪,即以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在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其成员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声威和势力,以各种借口强迫他人交付财物,因而敲诈勒索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2.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其他手段。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这里的其他手段呢?笔者认为, 这里的其他手段可以包括合法手段。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公司、企业等一定经济组织为依托的,这些公司、企业具有合法资质,有些甚至是上市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这些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活动为黑 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物质基础,这对于某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在刘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 ②根据判决书的认定,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 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由其哥哥刘坤(曾用名刘建,另案处理)管理。此后,刘汉与孙晓东(另案处理)在四川省绵阳市合伙成立绵阳市平原建材公司,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 于1997年3月在绵阳市成立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后又安排被告人刘小平(刘汉的姐姐)管理公司财务。同年4月,汉龙集团成立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 开发房地产,招募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等组建保安队。保安队多次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强行推进工程建设,唐先兵等人将村民熊伟杀死。其间,被告人孙华君(孙晓东的哥哥)经营典当行,网罗被告人缪军、李波、 车大勇、刘岗等人在广汉市、绵阳市发展黑恶势力。孙华君为刘汉、孙晓东发展经济实力提供武力保护,将缪军、车大勇、刘岗派到刘汉、孙晓东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在刘汉、孙晓东的指使下组织唐先兵等人枪杀了对 汉龙集团产生威胁的王永成。在以上认定中,涉及四川汉龙集团,该集团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具有较大规模。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明确指出: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均为汉龙集团员工,这些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人一方面都与刘汉、孙晓东紧密联系,深受他们影响;另一方面也接受不成文的规约,多次受指使参与犯罪,成为组织成员。他们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但这决不等同于汉龙集团就是涉黑组织,更不等同于集团员 工都是该涉黑组织人员。因此,起诉书并未指控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犯罪组织,汉龙集团本身不构成涉黑组织犯罪,但该集团却是在该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汉的控制之下,为其所组织、领导下的涉黑组织的壮 大提供经济支撑。应该说,这一认定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当然,虽然没有认定汉龙集团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不能否定刘汉等人利用汉龙集团的财产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因而应当将其财产计入刘汉等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取财物,只有极少数黑社会性质组织 是以合法经济实体为依托的。对于这种以合法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该经济实体在通常情况下也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的一部分,因而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说,刘汉 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的汉龙集团这种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是较为少见的。当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单纯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能成为全部经济来源,必然伴随着违法犯罪的敛财活动。例如在刘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除了汉龙集团的合法经营活动以外,还存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经营或者暴力敛财行为。
通过刘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我们可以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具有多样性:既可以 是直接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来源于合法经营活动。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经营活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和其他各种不同的违法犯罪活动共生的。因此,如果只是从事某种单纯的违法经营活 动,其他违法犯罪也是针对特定的人,则不能就此而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例如在某些发放高利贷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围绕着高利贷展开的。当高利贷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暴 力方法讨要债务,因而对债务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展开的,并没有对社会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是否构成恶势力或者 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二)经济实力的规模性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表现。这里的经济实力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 济特征的数量和规模的一种描述,表明该组织所具有的支配经济资源的能力和水平。这里应当指出,在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的时候,不能把这种经济实力等同于该组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活动过程包含了暴力手段,因此通常都会对社会、他人或者其他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数额大小对于衡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程度具有参考价值。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 该组织的经济实力是不同的:前者是使他人丧失财物,而后者则是组织获取财物。可以说,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不必然就是组织的非法获益,两者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即使对社会、他人或者其他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 损失,但本身并没有达到一定经济实力,仍然不能认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也不能等同于该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的数额。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经济利益,第一种是通过非法或者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取财物,例如发放高利贷、非法经营等。第二种是利用暴力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方式获取财物,例如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其中,敛财的主要方式还是经营活动,而 经营活动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力和物质的成本,一般来说,只有减去成本以后的收益部分才能认定为经济实力,而不能将所有经营所得都认定为经济实力。
(三)营利目的的双重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恶势力的一个特征在于,它并不满足于打打杀杀,而是要实现对社会的某种非法 控制。而这种非法控制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实力。为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大肆敛财。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从事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而言,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经济 利益的目的。然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从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单纯是为满足牟利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利用通过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敛取的财物,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重要内容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实力,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非法目的。因此,是否具有这一目的是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应当考量的重要因 素。这个特征就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活动与正常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在主观目的上区别开来。一般的经济组织都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内在动机,因为经济组织本身就受到营利的驱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活动并不在于简单的营利,而且这种营利还具有更深层的目的,这就是利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我国学者总结6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决认定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1)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2)发工资、统一食宿,请客吃饭;( 3)行贿;(4) 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 5)发过年费、吃年夜饭;(6)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7)为犯 罪行为提供工具;( 8)提供资金垫付;( 9)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持生活费;(10)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11)替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供医疗费。③由此可见,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