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7号: 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至4月,被告人陈邓昌、付志强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犯盗窃罪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依法补充起诉陈邓昌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事实一起和陈邓昌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犯罪事实二起。2012年11月14日,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付志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后,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邓昌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2013年3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这一案例主要涉及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以及第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等问题。本案例的指导意义:一是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二是关于补充起诉问题。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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