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法院打破“审”与“判”分离传统,试水削弱庭长职权 谁不审案 就不能判案 法院判案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昔日庭长只负责联络协调工作……2012年8月试点“审判长负责制”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12年7月6日,福田法院在当地媒体和该院网站公开发布审判长选任公告,在深圳全市范围内实行审判长公开竞争选任。 8月14日,从78名报名人员中脱颖而出的35名审判长宣誓就职,这一全国首创、具有破冰意义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得以全面推行。 “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大半年以来,成效如何?本报记者进行了探访。 简化审判过程,削弱庭长职权 改革后,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人口流动频繁的城市,其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案件多人手紧”的矛盾。以福田法院为例,1998年该院收案仅4000余宗,到了2012年,这一数字疯长了近10倍,达到37000多宗。但人员的数量却并没有相应得到增加。长期的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让法官们不堪重负。 “按每年250个工作日算,每名法官办案100件就要饱和了,但我们的法官一年要办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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