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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时间:2013-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

  □归根结底,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与我国学校安全保护措施混乱、没有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校园保护法律机制缺失、救济失衡等密切相关  

  □必须制定校园安全保护法,建立统一的校园安全防范制度,确立学校安全标准、明确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等

  恶性刑事案、食品安全案、虐童案、性侵幼女案……当越来越多的校园群体伤害事件见诸报纸网络,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什么校园恶性群体伤害案件会频繁发生?校园安全保护制度存在哪些漏洞亟须完善?归根结底,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与我国学校安全保护措施混乱、没有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校园保护法律机制缺失、救济失衡等密切相关。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校园安全防范法律制度,因此,每当重大校园群体伤害事件发生后,通常的处理模式是:追究校长、分管领导或具体人员的责任。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很难让被处理的人员心服口服。

  虽然我国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还不足于应对当前校园安全的严峻形势。如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对民事过错责任作了较细致的规定,而对校园安全责任仍然规定得很宽泛。例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什么是“情形严重”?学校该如何“及时报告”?学校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除了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办法都没有明确。因此,必须制定校园安全保护法,建立统一的校园安全防范制度,确立学校安全标准、明确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等。

  不仅如此,学校的教育性质以及经费来源决定了学校无论采取何种自我保卫力量都是薄弱的。校园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再向上级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等待警察处理,往往会错过最佳时机。这也是造成校园伤害事件频发而难以制止的原因。

  此外,建立学生强制保险制度也是增加学生保障的手段之一。当前我国学校的学生保险制度是自愿式的商业保险,当学生在学校遭遇意外伤害后,家长往往找不到责任方来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向学校寻求赔偿。因此,强制学生参加保险,不仅能给予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障,同时也能避免家长肆意要求学校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吕斌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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