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关于重构少年司法,挽救问题少年的提案(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58号提案)
提案人
曹亚委员
主要内容
建立问题少年干预事务的协调机制,设立专门的问题少年干预工作机构。规范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工读教育体系。建立问题家庭干预制度,完善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正如委员在提案中所指出的,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人数虽然目前仅占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0%左右,但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的逐年增多趋势,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表明: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失足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为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要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还必须从源头入手,抓好一般预防工作,并实行综合治理。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了要做好对未成年人的自护教育、依法维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之外,还应当将抓好对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管理、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正等作为工作的重点。我们认为,对这类未成年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科学地设置相应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等,是当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给予加强的重要方面。
从世界各国建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都是在本国法律制度框架内,将有不良行为(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干预的范畴,将预防犯罪重点,确定在上述两类未成年人群体范围内;而对于实施了比较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则采取与成年人不加区别的司法模式进行处置。
要科学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首先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及中国的文化和法制传统,同时,汲取、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也至关重要。
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改革工作,在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工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改革措施。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改革乃至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工作,不仅应当着眼于完善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和具体工作制度,还应当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向前发展。为此,我院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上述意见。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快速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将不断加快。适合中国国情和特点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通过改革将得到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