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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跳到了谁的神经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核心提示2008年5月,河南灵宝市政府“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24岁的王帅多次举报无果后网上发帖公布此事,却引来牢狱之灾。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王帅拘留了8天后,称证据不足对其取保候审。此事一发,引来全国范围的争论。民意汹涌,今年4月17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其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已拿到783.93元国家赔偿。虽然王帅案以国家赔偿的结局看似得到了公正的结果,但是王帅案留下的公民权利等讨论话题,却还远远没有结束。


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

wenzhongsi

    “公民权利”,是以《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其中的“言论自由”就是“公民权利”的组成之一。然而不幸的是,“王帅案”恰恰就是“言论自由”惹得祸,而是批评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言论自由”惹得祸。虽然尽人皆知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但是,对于有权从事政务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的政府而言,“言论自由”的开放程度就理所应当扩大化,只要不是以“颠覆政府”为邪念的“言论自由”,就应该得到宽容、理解和支持,而不是打压、封杀和治罪。这个道理非常简单,不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道德逻辑理解,从事政务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的政府,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和道德逻辑上的名誉权保护问题。换言之,除以“颠覆政府”为邪念的“言论自由”外,批评或者揭露政府违法行政的任何“言论自由”,都是完全正当的“公民权利”,而政府只有在这样的“公民权利”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少犯行政过错,甚至不犯行政过错。古人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好解释,也是对听者有心的最大要求。由此可见,因“言论自由”而遭到“公民权利”侵害之痛的“王帅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全社会完全有必要对“公民权利”展开再讨论,以期达到保护“公民权利”免遭侵害的目的。

    “国家赔偿”,是一种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从“王帅案”来看,由于在灵宝市委市政府《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的整个内容中,既包含了地方政府因行政过错需要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又包含了具有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因司法过错需要承担的“司法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规定。据可靠的报道得知,受害人王帅已于17日收到了灵宝公安局发出的“国家赔偿”金共计783•93元。不过,783•93元是“司法赔偿”呢?还是“行政赔偿”?抑或是两项合计的“国家赔偿”?王帅是否提出了“数项赔偿要求”呢?可靠的报道也没有讲清楚。另外,“王帅案”的“国家赔偿”是按照什么赔偿程序完成的,可靠的报道也未提及。如果按照赔偿程序规定来看的话,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由受害人提交赔偿申请书(并载明各种事项)——再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也就是说,从“王帅案”的纠错撤案到完成“国家赔偿”,仅仅只有几天时间,既没有说明受害人是否依法提出了赔偿申请,也没有说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履行了“国家赔偿”的审定程序,那么,赔偿程序又是怎么完成的呢?这一点不得不让人质疑“王帅案”的“国家赔偿”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正义有时比结果还重要!当然,笔者并不反对“王帅案”的“国家赔偿”以法外和解方式完成,但是,“王帅案”的“国家赔偿”过程总得有个公开交代吧?否则,还要《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干什么呢?看来,《国家赔偿法》也非常有必要进行全民普法教育。

    笔者的以上观点,既是对“王帅案”的关注拙见,也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的自我学习。随着各种舆论监督的不断开放,相信还有更多的行政过错和司法过错将会被暴露出来,同时也相信通过对“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的社会讨论后,未来的行政过错和司法过错都将会逐渐减少,“公民权利”将会得到更多的保护,而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权利”中的“言论自由”也将会更加开放。
 


 

王帅案成了谁的遮羞布

左文明

 

    首先,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是奉命行事?法律是否可能是再一次做了回遮羞布?王帅的帖子是举报当地违法征地的事情,试想,谁有权力批地?如果这件事属实,经举报遭到查处,谁的利益将受损?对谁的影响最大?谁最害怕?谁对这件事最恼火?恐怕不会是当地公安机关吧。

    其次,公安干警真的就是业务不精、瞎定性吗?如果作为一名警察连这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搞错了,他是怎么混进警察队伍的?这样的人如果还在执法,不是另人很恐怖吗?

    第三,难道当地的治安状况真的好到已使警察无所事事,连这种发帖举报的事都要当作大案、要案,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地跨省追捕吗?

    把王帅事件定性为是一起错案,就是当地的某些人想利用法律做遮羞布遮住这背后权力的滥用者,好让这些人能蒙混过关。只要这些人还拥有权力,那么,这种连“卒”都不用丢,就能保住“车”的做法,对那些暂时受到处分的人就一定都会毫发无损。

    同时这件事也在提醒我们,像西丰张书记这种让权力通过赤裸裸的办法,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做法所带来的教训,已被一些权力拥有者所吸取,今后更多的可能是通过法律做遮羞布,在权力的操纵和庇护下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违法用警频现凸显地方权力滥用乱局

戴福律师

    继“彭水诗案”、“稷山文案”、“ 儋州谤案””、“高唐网案”之后,近日河南灵宝警方也及时跟进,将在网络上发帖破坏地方大好形势的王帅绳之以法。与此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事件一样,河南灵宝警方抓捕王帅的理由又是诽谤罪。

    纵观各大媒体的报道,灵宝警方抓捕王帅所依据的诽谤,无非是王在向多家职权部门举报当地政府违法征地无果以后,将此违法行为发布到网络上而已。毫无疑问,王帅发帖所针对的是当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只要王帅没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没有诬告陷害相关工作人员,就绝对不可能构成诽谤犯罪。相反,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对政府或者政府人员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批评,都是行使公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更是行使对官员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针对严重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对单位、行业、部门所进行的“诽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诽谤罪。正因为设立诽谤罪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的个人法益,所以刑法才在本条第二款中将该罪明确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在被害人感觉自己受到侵害而提起自诉的情况下,才能够被纳入刑事诉讼的范畴。当然,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诽谤案限于那些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当然可以通过公权介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即便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也必须首先是针对自然人个人法益的侵害,同时又侵害了社会和国家法益,所以说构成诽谤罪必须首先具有明确的自然人被害人,而单位或者组织断不可能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早在去年11月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中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而对照河南灵宝警方对于王帅网络发帖,在没有认真分析研究的情况下即将其先行刑事拘留的做法,无疑与孟部长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实,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违法用警事件多如牛毛,单就媒体报道出来的最终酿成重大社会事件的就数不胜数。在这些匪夷所思的事件中,我们看到警察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人民群众的作用,相反还充当了违法犯罪的保护角色。特别是在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甚至是个别领导为追求政绩而违法施政、侵害群众利益时,警察往往是明知违法甚至犯罪也要冲锋在前。比如,对于有些地方政府实施的违法拆迁,警察本应依法制止,保护人民群众才参安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地方的警察都成为违法拆迁的保护者和实施者,而对被拆迁者动辄动用强制手段,甚至于不惜将其绳之以权、投监入狱。

    我们说,警察沦为某些地方势力的鹰犬和帮凶,不惜违背法律为个别腐败官员服务,实际上背离了人民警察的宗旨,更与中央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但是,正是因为警察们的衣食住行、升官发财多决定于这些地方官僚,所以警察们就只能唯他们马首是瞻,遑顾法律规定值几何。

    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讲,毋庸讳言会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如果说法律是全体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那么地方党政官员完全遵照法律行事有时就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个别地方官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违背法律和政策施政,而将党国置之度外。所以,只有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地方官僚为谋取自身不当利益,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警察作为个别地方官僚推行恶政、谋求私利工具的局面必须彻底改变,才能确保国家权力不被个别地方官僚蚕食和操纵。这或许是加强中央权威,杜绝地方滥权的关键。

谁 更 应 道 歉
 
于建嵘
 

 
    河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做客人民网,谈到“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发帖人王帅”事件时表示,当地公安机关执法有过错,王帅的情形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他已获国家赔偿。秦玉海还就此事表示道歉,并称河南省公安厅已派出调查组在灵宝调查。(4月16日人民网)4月10日,我与王帅共同接受人民网的邀请进行网络访谈时,我还为他是否被再次拘押担心。现在有了秦玉海的这个表态,我们可以放心了,但此事还不能就此完结。

  秦玉海虽身兼河南省副省长,但他的发言主要是从公安系统的角度来说的,批评的是公安部门随意执法的问题。但灵宝公安部门介入此案,有没有受到当地政府的压力或直接指使,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公安机关应该履行国家法律重要执行者和社会保护者的神圣职责,依法办事,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但它也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其人事、财政、业务都要受到同级政府的管辖,因此有些时候难免多少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滥用警力的常常不是地方警察本身,而是有权使用警力者。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征地等棘手问题时,强令警察超越职权参与。

  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许多明显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行为,之所以能被扣上“诽谤”的帽子,动用公权力滥加审讯、拘捕、起诉,并被上升到“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破坏地方形象”的高度,没有具体权力者背后蓄意的“非法行政、滥用职权”,“压制批评、控制舆论”,“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显然是不可想象的。王帅一案中,灵宝市政府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滥用了警力,公众有理由质疑,更希望看到有人对此事负责。在秦玉海道歉之外,法制社会中更标准的做法应该是,灵宝市政府或者其上级政府正式向社会公布王帅案的情况,包括从发生到认定为错案的整个过程,需要负责的具体人员,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理决定等等,将执政行为公开化、透明化。

  王帅“诽谤案”本就不该发生,现在被作为错案撤销,只是解决了一个衍生问题。此事因反映灵宝市政府违法用地问题而起,注意力应该回到这里。王帅既然不是诽谤,灵宝市政府应该就其反映的违法征地问题,给王帅和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公众因王帅的帖子有误解的地方,灵宝市政府认为其损害了当地政府形象,那它有义务就实际情况做出澄清和说明,以回应网民的质疑,打消网民的疑虑。不进行有效的沟通,不明真相的群众永远也没有办法去了解。如果王帅反映的问题确有其事(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多征了逾27平方公里),灵宝市政府也不应隐瞒,而是承认问题、承担责任,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恢复耕地,是补办手续,是追加征地补偿款,要向有关群众和关心此事的社会公众明确交待。

  在吸引了这么多的眼球之后,如果此事仍不了了之,那才真是对地方政府形象的极大损害。它似乎意味着,只要地方政府想做的事,无论是否合法,不管是将某个发出批评声音的公民送入牢房,还是将农民以低廉的价格从土地上赶走,都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做到。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政府也可以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并使自己的违法行为超脱于法律之外。

 

 

河南灵宝、湖北蕲春两起抓网民事件比较

月在林间
 
    河南灵宝市抓网民事件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如果把这起事件与2008年蕲春网络案作一比较,意义重大,令人深思。

    一、两个事件的起因

   河南灵宝事件。 河南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民王帅,目前在上海工作。今年在老家过春节期间,获悉老家土地被灵宝市有关部门征用,用来建设工业区。在查看了相关土地法规后,他感觉征地手续有问题,随即拍下了被征土地的现状,以及农户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情形。今年2月12日,王帅将系列图片上传网站论坛。为吸引人气,他让帖子和当时全国都关注的“抗旱”联系到一起,给帖子取名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并配有10幅图片,得到网友极大响应支持,网上一片指责地方政府之声。

    湖北蕲春事件。2006年6月以后,在湖北省委、省政府主办的《荆楚网.投诉热线》上,蕲春县数百群众发贴数千份,举报蕲春县教育局长刘建文办公楼装修、危改资金漏洞等各种腐败问题1000余个。如此大规模群众自发举报一个干部,全国绝无仅有。

    比较:1、蕲春是数百网民自发集体举报;灵宝是王帅个人举报;2、蕲春网民举报的是教育局长刘建文个人腐败问题,河南王帅举报的是当地政府的违规违纪行为;3、蕲春网民是在数年向各级纪律部门举报石沉大海之后,无可奈何上网举报的,王帅则是在未向上级组织反映而自行上网举报的;4、蕲春网民是在省委、省政府《投诉热线》合法举报渠道进行举报,王帅则是在普通论坛举报。

    二、两地抓人事件

    河南灵宝事件。2009年3月6日,灵宝市刑警大队何艳伟和网警大队李平来到上海,以诽谤罪将正在工作的王帅抓捕。3月13日,王帅取保候审。

    湖北蕲春事件。由于网上举报贴越来越多,怀疑对象层层圈定,第一圈锁定了几个人,于是蕲春县公安局警察开始跟踪。教育局干部王X是重点怀疑对象之一,公安局漕河刑警中队政治指导员吴国生跟踪数日一无所获,2006年12月9日深夜,在王X值晚班下班的路上,吴国生带人将其强行抓走,同时抄了他的家。

    在王X数次检讨、妻子两次下跪、单位三天大规模批斗之后,于2007年7月7日,刘建文以“诽谤”罪将王X起诉到法庭,法庭居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条件下受理此案。

    2008年4月10日蕲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刘建文胸有成竹、胜券在握地向记者公开宣告:“这次一定要把王X送进监狱”!法庭上,王X当庭提交了所举报问题的全部证据,而警察吴国生制造并提供的伪证得以暴露。

    2008年5月29日,刘建文撤诉。

    比较:1、灵宝事件是当地为维护政府形象而指派警察进行抓人,蕲春事件是教育局长个人使唤警察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2、灵宝事件只是抓人,蕲春事件则完整使用了警察跟踪、抓人、抄家、制造伪证,单位大规模批斗,法院开庭审判等各种公权力。

    三、媒体的反映

    灵宝事件。王帅的“诽谤罪”遭遇被报道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蕲春网络案。自2008年4月8日始,全国媒体聚焦蕲春网络案,《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CCTV网》《搜狐网》《凤凰网》等大型网站均在首版“今日要闻”数次作重点报道;全国千余家网站、论坛积极关注案情进展,并展开热烈讨论;《荆楚网》等省级网站还开设了《蕲春网络案专题》,全国亿万网民表示了道义的支持发出了正义的呐喊。在《法制日报》《中国农民报》《北京晚报》《上海晨报》《长江商报》等大报的引领下,除此案所在的黄冈市报纸保持沉默外,全国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全部参与了重点报道和讨论,无一遗漏。湖北电视台、湖北广播电台均在黄金时间作了重点报道和评说。北京法律界专家学者对此案进行了法律探讨,《北京青年报》作了专题报道。

    舆论界称此案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全国影响最大的事件,被媒体评为2008年全国十大案件之一。

    四、两个事件的不同结果

    河南灵宝事件。2009年4月17日(事件发生第11天),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就灵宝事件向全国网民道歉。秦玉海同志做客人民网“全国公安厅局长系列访谈” 节目,当网友问他怎么看待灵宝市的做法时,他回答,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随后,他感谢各位网友对河南公安工作的监督并还向网友道歉:“作为河南省的公安厅长,在我们省出了这种问题,在工作上我也有责任,在这里我向大家道歉。”

    秦玉海还透露一个消息,三门峡公安局已作出撤案处理,并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对抓王帅的四名警察也分别作了处理。

    蕲春网络案。蕲春县在刘建文事件上,表现出“集体失聪”,既没听到全国亿万群众的呼声和怒吼,也没看到全国媒体铺天盖地,当然更看不到摆出的事实和证据,三年过去了,到现在没有任何部门对群众举报的1000多个问题调查处理。刘建文仍然、继续在当蕲春县教育局长;在此案中跟踪、抓人、抄家、制造伪证的警察吴国生仍然、继续在当刑警中队政治指导员。

    比较:灵宝事件处理及时,让人看到正义的力量,也看河南领导的公正;蕲春事件已经三年过去了,到现在仍处于暧昧状态,刘建文仍安然无恙,继续在当教育局长。

    五、结论

    蕲春抓网民事件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第一起恶性事件,河南灵宝则事件是湖北蕲春事件的继续,如果蕲春网络案得到公正处理,也许就不会发生河南灵宝这起抓网民事件。

    如果蕲春事件一直得不到处理,也许还会有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王帅因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而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实施跨省追捕,最后以公安机关认定为错案并向当事人道歉赔偿和追究相关干警责任而结束。

    就在去年的一月份,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也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并派多名干警赴京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最后以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

    这两起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以法律的名义,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不同之处是灵宝的“诽谤案”似乎是“纯法律”上的问题,而西丰的“诽谤案”则是明显的权力在指使。这种动用国家执法机关以执行法律为遮羞布的做法,其实质就是这背后某些权力拥有者的妄自尊大、无法无天的膨胀的私欲。

    王帅事件从现在给出的结论来看,好像是灵宝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其相关人员定性不准、业务不精造成的,是一起普通的执法中的错案。难道真的是这么回事吗?我看绝对不会是如此简单的。

编辑: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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