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张遥一审因受贿被判13年,判决后,张遥不服,提出上诉,并称自己无罪,称指控他犯罪的证据违反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重实体轻程序一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诟病,程序的重要性只有在足以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的程度上才会被重视。我们知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公正的程序就很难会有公正的实体。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都是因为不公正的程序而最终造成的冤案,如果当初像注重实体一样的注重程序,不肆意妄为,不刑讯逼供,那么就不会造成最终的冤案。如今又有了一个张遥受贿案,既然已经有了前车之鉴,那么在张遥案还没有最终定性,还没有造成冤案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就从程序上把握住,防止再一次让佘祥林、杜培武这样的冤案发生呢? 张遥案涉及到程序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取证的程序,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首先,在调查证人的取证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的地点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其他的地方都是违法的。然而,张遥案的证人作证地点,许多关键的证人证言都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地方,把证人传唤到到武警边防总队,甚至有的是在南京的希尔顿大酒店!法律之所以规定取证的地点,就是对国家机关公权利作出限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地方取证,势必对证人形成心理压力,从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我们可以想象得到证人在刑警边防总队作证,其心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就好比,问你问题的同时,在你的头上举着一把鬼头大刀,我想,你一般不会回答出不符合我心意的答案。 其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然而在张遥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张遥的讯问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甚至整个讯问中都没有谈到犯罪两个字。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话语权的剥夺。 当然,程序问题只是张遥案的冰山一角,但是,程序的公正与否,却直接影响着实体的公正。不要说张遥无罪,即使张遥有罪,如果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审判,最终的判决也难以让人信服。(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作者赵荔,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