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反贪局局长张遥受贿一案经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遥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书面审理日前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引起颇多争议的张遥受贿案似乎尘埃落定。然而,据笔者了解,就在该案终审法槌敲响不久,张遥及其亲属就已经开始着手申诉了。我们知道,一旦申诉能够成立,该案就要提起再审,那么一切就还不是定数,也就是说,张遥受贿案,说尘埃落定为时尚早。 纵观张遥受贿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后来的一审二审,笔者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言词证据定案。 张遥一案涉及两起犯罪事实,而法院据以认定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几乎全都是言词证据。甲说把钱给了乙,乙说给了丙,丙说给了丁,丁说钱给了张遥。就认定张遥收了钱,而钱的出处和去向却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当然,言词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但是,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则要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的主观随意性,结合我国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对证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我们很难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二、书证漏洞百出。 除了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之外,该案的判决中还引用了几个书证,但这些书证也是漏洞百出。这里试举两例。第一个是规费减免的请示报告。判决认定是张遥将该报告交给规划局局长,局长说考虑到张遥作为庐阳区反贪局局长的职务影响,为其办理了规费减免手续。但是,该报告却显示在规划局局长签字前已有市长根据省长的批示又作的批示。也就是说规划局局长之所以批示减免规费并不是基于张遥的职务影响,而是根据省长、市长的批示,而据张遥讲,他根本就没有见过这个请示报告。第二个是陈立海的记事本。判决以此作为证据试图证实陈立海分两次交给张遥现金40万元。但记事本上只是笼统地写着日期和“应付25万”、“应付15万”,单凭陈立海的记忆,说这两笔钱就是给张遥的,这显然是牵强附会,这里的书证还需要加上陈立海的主观解释,也就失去了书证客观真实性的价值。 三、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侦查过程中的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也就是说询问证人法律允许的地方有三种:一是证人所在单位,二是证人住处,三是侦查机关。但是,该案证人的证言是在什么地方询问的呢?我们注意到,大部分是在戒备森严的武警边防总队,据张遥讲,证人之一的姜茹在这个地方关了42天,陈立海在此关了10天,连曾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吴振鼎也被传唤到这个地方。我们很难想象证人在这种威慑下能作出客观真实的陈述。更为蹊跷的是证人姜茹还有几份主要证言询问地点是南京市中山路319号,据被告人讲,这个地址是南京市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当时张遥专案组传唤姜茹,姜茹就跑到南京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开了几间总统套房,请专案组去度周末,四天三夜,花天酒地,吃喝玩乐,并形成了希尔顿证言,还美其名曰“豪华取证”。笔者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这种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笔者碰到很多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之后一般都会认罪服法。因为确实存在犯罪的事实,律师通过辩护为他争取了从轻减轻处罚,他们也就认可了判决。但是,张遥这个案件却有些不同。张遥从一开始就在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而笔者也认为张遥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个案件极有可能就是一个误判。不过,聊以自慰的是张遥和他的亲属已经着手在申诉了,具体的结果我们还将拭目以待。(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作者:赵荔,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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