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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小伙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时间:201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

◎赵荔

[核心提示]在对方人数众多,且个个手持砍刀的情况下,当事人准备菜刀来防身是必要,否则,就只能坐以待毙了。从弘扬社会正义的角度讲,更应该认定何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惩恶扬善,让正义之光普照。

    今年4月2日,24个人提着砍刀闯入江苏省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老总的办公室,忠发公司员工何强等6人用菜刀、电脑、椅子等物将他们逼退。6天后,何强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录完口供被刑拘。警方发现他们在闹事者上门前准备了刀,并参与“斗殴”。4个月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判定其中5人“持械聚众斗殴”,各领3年刑。判决引起争议,11月,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钱江晚报)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锁定在6个湖南小伙子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造成行凶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定性为聚众斗殴,而且是持械,那么当事人 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从轻,最低也会3年。现在我们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一下,他们行为的性质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实践中何者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防卫人实施防卫的时候如何把握好尺度,却不是那么容易掌握的,为了鼓励正当防卫,并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刑法同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无限防卫”。

    在本案中,何强接到对方挑衅的电话,说要他“等着”,何强意识到对方可能会来人行凶,于是就叫他公司的几个人躲到办公室,并事先准备了菜刀用以防身。就是这把菜刀,让一审法院认定他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并且因为持械,判了3年。接下来的问题是,正当防卫,就只能赤手空拳的防卫吗?

    据报道称何强的母亲苏金林在视频里看到对方人多势众,手中拿着明晃晃的砍刀,指着儿子,她感到后怕。“如果没有手中的菜刀……”苏金林老是这样假设,“人家拿那么长的砍刀,手上没有防卫的东西,不就都死了。”看过视频,苏金林放心了。对方拿刀到公司里闹事,“我儿子自卫不会错的。”这是一个中国百姓最朴实的对法律的理解。然而,判决下来,何强领刑3年。这在何强的妈妈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接受不了的。

    笔者认为,本案何强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非聚众斗殴。首先,菜刀不是管制刀具,是日常用品。何强准备菜刀也是用来防备的,而不是主动攻击的,在准备好菜刀时,他对同伴说不要轻易使用菜刀,也不能首先使用菜刀,在对方人数众多,持砍刀闯进来,并动手开始打他们时,他们才将菜刀拿出来,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防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他们是在单位正常工作,而对方是闯上门来行凶,这也是具备正当防卫的一个条件。第三,防卫时拿不拿菜刀不能改变正当防卫的性质。在对方人数众多,且个个手持砍刀的情况下,当事人准备菜刀来防身是必要,否则,就只能坐以待毙了。这既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保护人民。从弘扬社会正义的角度讲,更应该认定何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惩恶扬善,让正义之光普照。

    幸运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热议,二审法院及时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悉,来自湖南、北京、河北、江苏等地的15名律师,已经组成律师团,介入了此案。他们的想法是要阻止“墓碑性判决”,因为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一旦生效,对法律的触动会很大,而社会正义也将因此判决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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