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荔
故宫展品被盗,社会一片哗然。紫禁城一向被视为神圣之地,是插翅也难飞进去的地方,然而,盗窃却还是发生了。于是大家都在关注庭审的情况,关注这个案件的判决。笔者作为一名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也非常关注这个案件。笔者发现,故宫被盗案有很多的情节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而这些情节的纷乱,为人们对案件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首先,顺手牵羊与蓄意盗窃有多大差别。 庭审的焦点之一在于石柏魁是顺手牵羊还是蓄意盗窃。顺手牵羊与蓄意盗窃的最大差别在于其主观恶性的大小。顺手牵羊与蓄意盗窃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顺手牵羊是临时产生犯罪意图,而蓄意盗窃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盗窃,应该说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前者。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临时起意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这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只一个是酌定量刑情节。所以说,即使最后认定了是临时起意,对于案件量刑的因素影响也不会超过一成。 其次,没有价格鉴定如何确定量刑的依据。 依据被盗物品的价值来确定量刑是盗窃罪的一个最主要的量刑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盗物品是文物,那么,可以不对文物进行价值鉴定,而是依据文物的级别和件数来确定量刑,比如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案的盗窃虽然发生在故宫,却并没有资料显示被盗物品是文物,而只是展品。那么要定罪量刑就必须要有一个价值鉴定的材料,据公诉人讲:“石柏魁在故宫内盗窃,所盗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也正因为如此,相关专家、鉴定机构难以评估。”我们不知道这是不是鉴定机构对于该物品属于赝品的一个委婉的说法还是真的没法评估,但不管怎么样,如果要对石柏魁予以定罪量刑,没有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的价值鉴定是很难服众的。仅凭投保价格或依据收藏单位回忆的购买价格是非常不严肃,也是不准确和不公平的。而且,我们作为观众,也想知道,每天几万流量的故宫,让我们参观的到底是不是真品,到底价值有几多? 再次,前科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坦率地讲,我们经常说的前科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只存在累犯和非累犯之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对于累犯,要从重处罚,而非累犯的,并不从重处罚。本案之中,如果石柏魁之前盗窃笔记本电脑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是在服刑完毕之后5年之内的,那么,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如果之前的犯罪没有被处理过,这次就要数罪并罚。如果服刑完毕已经超过5年了,那就不是累犯,这样的“前科”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第四,认罪态度不容小视。 我们注意到,石柏魁在庭审中推翻了以前的一些说法,用老百姓的话叫翻供了。比如说推翻了之前所说的有预谋盗窃,再比如对于盗窃物品的多少,盗窃时的想法是没觉得值钱,只是觉得好看等等。认罪态度是关系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一个情节,同时在量刑上会得到体现。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确实构成犯罪的,那么在认罪态度上争取一下,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最好不要在一些无关定性的细枝末节上去狡辩,比如这个案件,按石柏魁的说法偷东西时没有想到值钱,只是觉得好看,这样的说法不但公诉人不会认可,恐怕听到这个说法的读者也没有几个会认可。这样的狡辩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增加人们的厌恶感,反而会因此被多判几年。 最后,可能影响量刑的其他因素。 在故宫盗窃案中,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对石柏魁的量刑,比如退赃。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被盗物品有三件无法找回,可能会对石柏魁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比如能否积极交纳罚金,鉴于本案被盗物品价值较高,在罚金的判处上,也会比较高,但如果在判决之前能积极交纳罚金,则会得到量刑上的优待,石柏魁的律师很可能会与其亲属沟通这个情况。再比如社会影响,舆论导向,群众感受等等,这些不是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这些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故宫盗窃案并没有当庭宣判,要待合议庭评议之后才能作出裁决。而这段时间也正是人们湹清这些纷繁复杂的情节的时候。“乱花渐欲迷人眼”,一个简单的事情,有时却被人为地搞复杂了。而我们只有擦亮双眼才能透过这层层面纱,看到案件的本质和真相。(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