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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环保人士宁德“被嫖娼”的法律思考——权力不可滥用

时间:2015-12-06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作者:赵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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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两名环保组织志愿者徐某和田某某,在福建宁德市环保调研期间,被当地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卖淫嫖娼”。宁德警方通报案情称,当日系接到群众有关卖淫嫖娼活动的举报,遂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徐某与田某某同住一屋,两人无法说清两人关系且拒不配合调查。经调查,两人系朋友,未发现二人有违法行为,目前已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结束对该两人的传唤。(《新京报》12月5日报道)后来,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求宁德市蕉城分局公开向其道歉。徐某也表示,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

  看到这则新闻,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存在滥用权力,以儆效尤的报复性执法。有两点是不容否认的,第一,被抓的环保志愿者,是奔着宁德的污染企业而去的;第二,警方找借口抓人,并没有查到什么有力证据证明之前的“嫖娼举报”。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关联性不得而知,但两者联系到一起,就容易让人产生报复性执法的嫌疑。不管这件事最后的定性如何,我都想说,权力不可滥用。

·执法权是否可以随便使用·

  首先,警察的执法权是否可以随便使用。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警方是接到群众举报才去查询的,而在查询的过程中,遇到被查对象“不配合”,便将其带到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传唤有违法嫌疑的行为人的权力。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了权力实施的必要程序。比如,对于可以“口头传唤”的条件是“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强制传唤的条件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而本案中,警方只是“接到群众举报”,在进入房间后,两位当事人各着长衣长裤,对于是否存在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该是可以作出一个初步的判断的。对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不能随便启动传唤程序。还有,警方传唤当事人的另一个理由是当事人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这一行为惹恼了警察,于是“一名50多岁的警察随即命令手下‘把他被子掀了’”。这就是所谓的“不配合”!警察执法应该受到执法人的监督,在执法中出示证件也是一项义务。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被执法人要求出示证件的时候就感觉颜面上过不去,就“恼羞成怒”,那不是一个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品质。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可见,警察确实有一个“24小时”的传唤权,但是,并不是对于所有的人,警察都可以来一个24小时的传唤。对于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能当面查清楚的,就不应适用传唤,即使传唤,一般的案件也应该在8小时内解决。只有案情复杂,并且有证据证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可以传唤达到24小时。而对于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清楚,根本没有必要使用“传唤”的方式来解决。而宁德警方却一定要查24小时才能查出来,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对于24个小时都在做什么也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在不超过传唤的规定期限内把“错抓”的人放出,办案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讲,这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是严重得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执法权是为谁服务·

  其次,警察的执法权是为谁服务。对于这个问题,警方并没有表达抓人的案外隐情。而且,即使在我们怀疑其背后隐情的时候,他们也会极力表白抓人与其“环保自愿者”的身份没有关系。但是,一个现实的现象摆在我们面前:
  两人关注的鼎信镍业和义联集团,都是当地的龙头企业。鼎信镍业的污染问题此前多次被村民举报,国内媒体报道也很多,该公司在当地也曾多次因环评等原因受到过处罚。而义联联德企业,据《经济观察报》2013年8月份曾报道,这个位处宁德市三都澳的镍合金工程是目前福建省最大的镍合金项目,项目业主台湾义联集团是亚洲第二大、世界第七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由于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这个项目在宁德引起了来自民间的强烈反对,包括140余名离退休老干部。宁德市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就此项目可能存在的污染问题在宁德当地两会上提出了相关的议案和提案(界面新闻)。
  而据财经杂志介绍,有警察告诫当事人,“不要到宁德来‘淌浑水’,扰乱当地的安宁”。
  种种迹象表明警察的执法行为是有所指向,并有所保护,他们不能光明正大地以保护利税大户但同时也是污染大户的企业作为理由,就只能通过特殊的方式来恶心环保志愿者,让其知难而退,从而将宁德的污染事件捂到被子里。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治污已是十三五的政策导向,不能将环保问题及早地摆到桌面上解决,就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导致更多的问题爆发。病痛早治还有可能治愈,尚是讳疾忌医,到后来发展成为癌症,再想治也无能为力了。(作者赵荔,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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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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