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最高法院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这个历时两年半的故意杀人案终于划上了句号。不管舆论再怎么讨论,也不管法律界再怎么争执,死刑还是要执行的,也许正如林森浩自己所说的,再怎么骂我,一切都已经烟消云散了。然而,并没有随着这一切消散的是林森浩案件在社会和法律进程中留下的影响。习主席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正义并不是虚无的,而应该是可以看得见的,换言之,正义也应该具有“可视性”。
程序的正义是公正的根本
重实体轻程序一直以来就是中国法庭的弊病,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则更是视追求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的“灵魂”。为了所谓实体,不惜以牺牲程序为代价。然而,我们知道,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事情已经发生,我们没有时间倒流机,不可能还原历史。即使有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谁也不能保证我们看到的就一定是案件的客观真实——录像也有篡改的可能,而且,事实上好多的教训告诉我们,有时候眼见也并不为实。也就是客观真实理论上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那么我们还要开庭、举证、质证等这些程序干什么呢?事实上我们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法律活动,来还原另一个事实——法律事实。
尽管法律事实仍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但是,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后所能达到就是最接近客观真相的事实了。而这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就是我们能够看得到的程序正义。我们注意到林森浩案历时两年半多,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在这些程序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林森浩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给予了其充分的辩护权,在二审时,还出现了少有的毒物鉴定专家出庭作证。这些程序都很好地保障案件最后能够查明事实,以达到人类力所能及的事实还原。当然,这些程序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程序本身设计的缺陷、死刑复核程序的不透明等,但是总体看来,林森浩案的审理程序还是比较公正的。
判决书的“说理性”体现正义的价值
我们知道,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得再激烈,各方说理再昭昭然,最后的结果还是要由法院说了算,我们不像西方国家定罪是由陪审团决定,而是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合议的过程是保密的,而能够体现法院观点的就是展示给公众的判决书。一个优秀的法官,从来不会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吝啬笔墨。而我们看一个判决是否“讲理”也是要看这个判决书对于控辩双方观点是采取何种态度——采信要讲出采信的道理,不采信要讲出不采信的理由。所谓是不是讲理,关键就在于此。
从网上可以搜集到的一审判决书原文,我们看到,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观点的分析是这样表述的:“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这让所有希望通过判决了解法院观点的人都大失所望。我们不能说判决书是错误的,因为最后最高法院还是维持了这份判决,我们仍然相信最终的就是合理的。但是,这样的判决书并没有让我们看到正义实现的过程,这就很容易让人产生对判决的不正义的联想,从而对于判决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二审的判决书我没有搜集到,只知道结果是维持原判,无从对其说理性进行分析。但是,二审的审理曾经出现控辩双方激烈的交锋,并一度让人产生了对二审改判的期待。那么对于这样的庭审,判决书则应采用较大的篇幅,充分地说明对辩方观点不予采信的理由,如果还是像一审判决书这样的表述,就很难让人信服。
再说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要采用什么样的形式,要具备什么样的内容。但是,作为一个经常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我所看到的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还是很简陋的(请原谅我用“简陋”这个词,因为我找不到更贴切的词来表达它)。裁定书比通常的一二审判决书要精简很多,因为没有公诉机关,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也不书写律师的姓名和单位,通常以“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一言而概之。而对于核准或不核准的理由通常也叙述的很简单,可谓是言简意赅、惜墨如金。但是,我知道,最高法院复核一个案件并不是像裁定书上写的那么简单,通常合议庭的每个法官阅卷之后,都要书写详细的阅卷笔录,对于该案的观点也要像写论文一样,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是否采纳其意见及判断的依据和理由作出一份详细的说明报告,但是,这样的论述为何就不会出现在裁定书中,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至于林森浩案为什么要核准,对于公众的求知还需要一位发言人,再出来对记者解释一二。
审理的透明性是正义的表现
因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案一审二审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说程序基本上是透明的,也给予了当事人辩护的权利。但是,因为一二审都判处了死刑,案件最后上报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可以说死刑复核是一个高度不透明的程序。案件什么时候到最高法院,什么时候审理,什么时候裁决,都是高度机密的事情。以致于林森浩案裁决宣告时,几乎没人知道(宣告也是一审法院到看守所去向被告人宣告)。宣告后至行刑前,法院通知家属去见最后一面。这时,才会有圈外人知道结果。而律师也是接到家属的电话,才知道案件有了结果。我们从新闻中看到,急于想拿到裁定书去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林家亲属,最后在林被执行死刑之时,仍然没有拿到那份裁定书。
我们知道,刑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可见死刑复核并不是一级审理程序,所以其行政属性相对较重,复核的过程就不像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那样透明。但是,既然法律规定了死刑案件有这样一个复核的程序,出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我们就应该将这个程序尽可能地完善。同时,将审理的过程公之于众,让公众有知悉权。对于林森浩案的最终裁决,我们相信最高法院是公正的,判决结果是正义的,但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作者赵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死刑复核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