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经过最高法院提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宣告聂树斌无罪。此时距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21年,距离真凶出现也已经过去11年了。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家一片叫好之声,的确,应该叫好,然而欢庆之余,我们不应该反思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吗?是什么样的体制让这样一个明显的冤案沉冤了21年,聂树斌无罪之后,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
聂树斌案的翻案是偶然的,2005年真凶王书金到案之后,供述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是他做的,由此聂树斌案的冤屈进入了公众视野。然而,即使是真凶真的出现,聂树斌案又经过了11年才得以翻案。今天,有人在微信中将审理聂案的司法人员全部扒了出来,从侦查人员到审判长再到政法委书记,全部钉到了耻辱柱上。然而,这些人和聂树斌并无个人恩怨,那么是谁造就了这个冤案呢?
首先,立功奖惩体制不合理。警察破案是份内之事,就算破了命案也是职责所在。不应该因此立功受奖。我们的清洁工将街道打扫干净了要受奖吗,我们的工人按时完成了工作任务要受奖吗,我们的律师按时出庭辩护要受奖吗,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警察破了案为什么要受奖呢?如果说破了命案是立了大功,那么在他所在的辖区发生了命案,说明社会治安没做好,不是应该受到大罚吗,发生了命案,再破案,实际上造成了两家甚至多个家庭的创伤,受害人家人被害是莫大的伤害,而被告人被判死刑或无期,对于被告人的家人来说也是莫大的伤害(我说的是被告人的家人,而不是被告人本人),发生这么大损害,这不是大过吗?即使功过能够相抵,不再处罚也就罢了,更不应该因此受奖。其实算起来功过很难相抵的: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即使破案了也会导致多个家庭受到创伤,社会受到巨大损失,赵荔认为警察破案了是亡羊补牢,破不了是罪上加罪才对。
因为破了刑事案件,尤其是破了命案多少人会因此立功受奖,这才会导致一些人出于功利心理而制造冤假错案。而在冤案发生之后,又出于维护自己已经得到的升迁和荣誉,而极力阻止冤案的纠错,大家看到了吗?
其次,错案追究体制不合理。这个命题看起来逻辑上存在问题,制造了错案就应该追究责任,这有什么不合理的?其实错案的发生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当时的司法体制的问题,正如我们说文化大革命中错抓错打不是某个人的过错一样,是当时的司法体制造就了这些冤案,错误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某一个人。纠正错案的板子应该打在体制上而不是专门打某个人的屁股。我们放弃追究某个人的责任,看似放纵了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却会为整个冤案纠错机制创造更多的机会,扫除更多的障碍。如果错案纠正后,由国家对蒙冤人作出赔偿,不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的话,可能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会更加顺畅,会有更多的含冤者冤得以伸。
当然,放过的只能是一般违法者,对于那些在冤案发生的过程中明知是冤案而故意造假,甚至刑讯逼供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以驳取升迁机会的,已经构成犯罪,我们还是要严格追究决不手软的。
再次,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温床。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追求事实真相是刑事审判的灵魂。因此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很容易就牺牲了程序公正。比如即使存在刑讯逼供,只要能够破案,就一路绿灯。只要能够查清事实,就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滥施刑罚,超期羁押……其实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正义。因为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得到的案件事实未必就是真正的事实,事实上往往也真的不是事实,比如聂树斌案。要杜绝冤假错案,就必须拿出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能违反程序的决心。说白了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判一个。观念的改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赵荔认为司法体制不合理是造成冤案发生,并导致冤案难纠的主要因素。如果体制不改,冤案还会发生,纠错还是会难。在纠错的道路上遇到困难的聂树斌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可喜的是中央已经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庆幸自己生在了一个创造和变革体制的时代,为了新的体制,我们迎着刺骨的寒风,即使前面有荆棘和枷锁,依然向前……冬天既然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作者简介:赵荔,男,汉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主任,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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