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一名偷狗贼在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狗主人随即驾车追赶,谁知偷狗贼竟拿出毒针与狗主人对峙,甚至威胁。狗主人一时激动,错将油门当刹车猛踩,偷狗贼最终被撞死。(搜狐新闻报道)
事发之后,在“扬州夜新闻”中有潘律师出面解释说肇事者宦先生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如果主观有故意的话,则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对此赵荔表示不敢苟同。
一旦有命案发生,办案机关就想办法给当事人安装一个罪名,即使不恰当,也要莫须有地适用,或者安装一个较轻的罪名。正因为如此甚至有人说中国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已经冻结、冰封了。而本案就恰恰是一起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案件。
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大修的时候,为了宏扬正义、惩治犯罪,在正当防卫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业界所称的“无限防卫”条款。而本案也正存在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
偷狗贼罗某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失主宦先生以毒弓弩进行威胁,其行为已经由盗窃转化为实施暴力的抢劫犯罪,而且毒弓弩所造成的危害可能危及到宦先生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形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宦先生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将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罗某撞死,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死者罗某家属近日放言“即使我们就算犯了错,也轮不到你私人来判我们死刑”,此言差矣。
宦先生撞死罗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则宦先生自己则有可能就是现在躺在太平间里的那个人,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很难把握一个特别恰当的“度”——一方面能制止犯罪,另一方面又能正好维持在不伤害行凶者生命的程度。也正因为如此,刑法才规定了“无限防卫”条款,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时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包括受伤和死亡)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赵荔认为本案中宦先生开车将偷车贼撞死的措施并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度”,这种防卫是正当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从法律之外的角度看,偷盗的行为是应该受到社会谴责的,而在偷盗不成之后实施暴力,则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更为社会所不能接受。我不知道罗某是不是惯犯,不敢乱扣帽子,但是如果是惯犯的话,则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
据报道该地区发生的家狗被盗事件已经多起,已经引起老百姓的不满。现在偷狗贼被发现并以这样的方式结案,可能会有好多人在暗中叫好,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身份,我也想为这样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叫一声好。(作者赵荔,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