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梦想,我小时候最大的梦想就是做一个文学家。脑海中的文学家形象应该是可以整天坐在家里写稿子,或者在一个依山傍水的别墅看着窗外的风景某白斗酒诗百篇……然而造化弄人,命运却安排 我做了律师。
做律师后碰到了复杂的社会百态,也接触了太多的所谓“负能量”。于是乎我眼里世界变成了灰蒙蒙的,看谁也不顺眼,怨天尤人,一度几欲抑郁,差点出家上五台山。不过,终于还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毕竟律师收入还可以,虽难以富贵却足以养身,就没有改行,坚持把律师做下来……
再后来我渐渐地心态平和了下来,想办法从案件中进得来出得去,尽量将个人情绪与案件冷暖剥离开来。但是道理是这么个道理,真正想要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却也是很难。一个案子如果法律关系复杂,还是会昼思夜想搜肠刮肚绞尽脑汁苦思冥想……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被聘请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我的本意其实就是力所能及地做一件公益的事情,但是没想到,调解员的工作却给了我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案件,让我从懵懂中走出,一下子豁然开朗了——
记得有一次分到手一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子,大致的案情是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他人打伤,打伤他的是另外一个单位的保安,打完人后就跑了。在这种情况下,我理解的是,原告可以选择的被告有三个,一个是其为之提供劳务的单位,一个是直接实施伤害的侵权人,还有就是那个打人的保安所在的单位(这还需要一个职务行为的认定过程),很显然在这三个被告中,第一个是最容易找到,也最方便索赔的。
交到我手里的诉状起诉的被告就是其为之提供劳务的单位,案由 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从诉状的格式行文风格来看,显然是律师代笔的。但是因为索赔数额不大,委托律师代理的话恐怕就得不偿失了——几千元的赔偿额在支付了律师费之后恐怕也就所剩无几了(法院支持律师费的判例比较少,大部分案件即使胜诉了,律师费还要自己交)。
传唤到庭时与原告打工的大叔一同来的还有一个妇女,经询问是他的妻子。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来了。我想就这个案件进行一下调解,看双方就赔偿的数额能否达成和解。
调解刚开始,原告的妻子就提出,我们要撤诉,告错了,是律师给我们弄错了,我们不是要告我们的老板,我们是要告打我们的人,我们的老板是好人,怎么能告我们的老板呢。被告也赶紧附和着,撤诉吧,我不是还给你们垫了几百块钱的医药费哩,撤诉后我帮着你们去找那个保安,要不就撤诉我可什么都不管了啊……
这个情况出乎我所料。如果原告撤诉,我的调解就算成功了——成功地将案件从法院的案件堆中化解了,不用再进入审判程序。但是,一种异样的感觉从我心底冒出来。
原告撤诉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我甚至不需要再做被告的笔录就可以结案了。但是从法院走出去的那个受伤的打工大叔要走的索赔之路可能就会非常曲折。我想,不能就这样草率结案,我应该再做点什么。
于是,我让那个“老板”先出去,我说我要和原告说几句话。那个“老板”不太情愿地走出法庭。
我对原告解释了法律的规定(释明),并给其说明了其实律师为他选择的是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告老板从法律上是讲得通的。如果告那个打人的保安就会比较麻烦,也不一定能痛快地执行回来。你们要想清楚了,再做决断,不要听老板的威胁或诱导,要独立地作出选择和判断。
我知道,我的所做已经超出了一个调解员的职责范围,我好像是站在了原告一方的立场上,而失去了一个公平的立场。但是我的内心的良知告诉我没错我应该那么做。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好像是失去了公平的立场,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尽管我给予了释明,但是那个妇女还是明确要求撤诉,而那位大叔则听老婆的,也坚持撤诉。
我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我可以引导他们,但不能替他们做主。我不知道这个老板在幕后还给他们说了什么或者做了什么,但是由于他们坚持撤诉,我最终只能按他们的意愿办——撤诉。
不过,我最后还是动了一点私心,在撤诉的理由上留了一个后门,将撤诉理由写为“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我想这样一来,当他们清醒之后,想再次起诉时至少还有机会再立案。我的好意他们没有领情,我老婆常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案子按撤诉处理之后,我就结案了,后来那位大叔怎么解决的他的索赔我就不知道了,职责也不许我再过问这个案件的后续情况。
通过这个案件,我体会到了公平之外的公平,有时着眼于一个细节,一个过程,却会忽略了整体的公平。而高堂之上的法官因为处在天平的位置,则会想办法使案件不仅在法律上能够站得住脚,还要让判决体现出公平和正义,让弱者得到法律的救助,让强权受到法律的规制。
走出法庭,回到律师事务所,我仍会时时回想起那位大叔的案子,我在处理手头的案件时,当辩护思路不确定的时候,当我在法律细节上钻牛角尖的时候,我就会换个角度想一想,这会是法官掌握的公平和正义吗?(作者赵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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