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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纠错机制的涅槃重生

时间:2014-12-16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作者:赵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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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洒在内蒙古高原上,一座年轻而又不再年轻的坟茔。母亲颤抖的手将一纸判决书点燃在他的坟前。今天,是法院宣告他无罪的日子,18年了,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他的父母表示道歉。为了这一天,父母曾经经历的艰辛无以言表……

 
  呼格吉勒图无罪也许是早就注定了的,但是,从真凶出现,到宣判无罪,又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是呼格的父母更为心碎的日子——明明知道真凶已经出现,光明就在前头,而却总也走不到头。母亲说,到法院去,那是一条水泥路,否则,我们就自己走出路来了。从冤案的发生,到冤案的纠错,再到冤案的反思,我们是怎么一路走来的?
 
  从理论上讲,冤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这不符合自然规律,但是,我们却可以在冤案产生的过程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体制,从而最大限度得减少冤案的产生。每一个冤案都应该成为我们完善法制的最可珍惜的机会,成为我们反思自己的最大源泉,成为我们亡羊补牢的前车之鉴,如果没有因为冤案的产生,而使得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体制更加健全,那么这些冤案就会成为下一个冤案的接力棒,成为后人笔诛口伐的历史罪证。
 
  每一个冤案发生后,人们必定要声讨那些冤案的制造者,要让他们受到惩罚,要追究每一个环节的过错者,把他们揪出来接受世人的谴责。可是,善良的人们可曾知道,这正是造成下一个冤案难以纠正的死结——因为冤案发生后,相关的人员要受处罚,要受刑,所以,在冤案推翻之前,他们宁可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毁灭掉,也不让一个冤案得以纠正,以保全他们的声誉、仕途及至自由。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条路,让呼格的父母走了10年之久。这似乎成了一个死胡同——如果不追究他们,显然不符合道义,如果究了,下一个冤案就会更难纠正!
 
  其实,是我们追究的方式出了问题——冤案分两种,一种属于“技术事故”,一种属于“责任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比如DNA鉴定的天然缺陷,某些因素的天然巧合。属于这种情况的,法官也无能为力,我们也不必追责,也不该去追责。这种情况,在我们现在的法制环境下还只是一种奢侈品,因为我们的冤案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就是在冤案的产生环节我们加入了太多的人为因素,比如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审查起诉的“面子工程”,审判环节的“疑罪从轻”,尤其是疑罪从轻,甚至成了法官“立功”的表现!在这些环节之外还一个法律程序之外的因素,那就是行政干预司法,不懂法的指挥懂法的,对案件的判处不靠证据,靠拍脑袋!对于这些“责任事故”就应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该拘就拘,该罚就罚。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追究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看案子错在了谁的手里。只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不再出现“责任事故”!
 
  凤凰是人世间幸福的使者,每五百年,它就要背负着积累于在人间的所有痛苦和恩怨情仇,投身于熊熊烈火中自焚,以生命和美丽的终结换取人世的祥和与幸福。同样在肉体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轮回后它们才能得以重生。而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又何偿不应该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作者赵荔,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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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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