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将告别律师行业
只因看不惯,珠海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某香,多次网上发帖诽谤同事。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诽谤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
发帖称同事为“珠海赵红霞”
朱某与林某香同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香因看不惯朱某,自2013年1月31日起,利用互联网,在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香山网的网站论坛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官妓——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网帖。朱某发现诽谤其的网帖后,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报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林某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暂缓执行。林某香在香山网发表《道歉信》。
2013年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犯诽谤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控诉,2013年5月21日,香洲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林某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翻供称遭到诱供
二审中,林某香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是公安机关对其诱供所致;本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属越权立案;其在公安机关书写的道歉信、悔过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关于朱某的事情均是听他人所讲,其只是将所听到的撰写成文字发布在网上,故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本案中其在网上所发的有关诽谤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删除,尚未造成扩散,登录人数也很少,影响范围不大。
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逃避罪责的理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案件行政调查程序,在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林某香的诽谤行为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
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逐一评析和回应,认为上诉人林某香捏造事实诽谤原审自诉人朱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子已经尘埃落定,林某香从此将告别律师行业。(何叶舟 李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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