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成都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郑伟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四川省高院改判作出终审判决,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 据介绍,2012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伟预谋抢劫后窜至邛崃市某木屑厂内,手持该收购点内的一根木棒闯进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居住的板房,先以言语威胁、木棒殴打,使二被害人不敢反抗。随后,用板房内的菜刀,把李某某杀害。继而,郑伟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并用折叠刀将其杀害。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郑伟共抢劫现金1473元,黑色三星GT-I5508型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2012年12月18日,郑伟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18日,成都市检察院对郑伟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郑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郑伟入室实行犯罪,先后用多种凶器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加害,抢劫后又进行强奸,继而灭口杀人,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法院虽全面支持成都市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但以郑伟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为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遂依法提起抗诉。 四川省高院审查后全面采纳了成都市检察院抗诉意见,以郑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记者 李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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