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功大于过”有违司法伦理》(法制晚报)
●毛立新:刑事律师、法学博士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的说法仍值得商榷。所谓“功”,大概是指法院“留有余地”,没有判处受冤者死刑,防止了错杀,保住了受冤者的性命。这确实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否则,受冤者可能永远等不到平反昭雪的机会,最终冤沉海底。所谓“过”,是指法院毕竟判错了,最终使无辜者坐了多年冤狱,这是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是彻头彻尾的冤案,而且最终都是由法院的错误裁判铸成的,法院何来“功”呢?这就涉及到司法面临的现实窘境。面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即通常所称“疑案”,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疑罪从无”,但囿于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维稳”等压力,往往只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很难作出无罪判决。在此意义上,如果一些法院能顶住压力,“疑罪从轻”,留有余地,不判死刑,已属不易。因此,才有了法院“立了功的”的说法。
但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任何一个冤案,都意味着对无辜者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其恶甚大。在这些冤案中,如果说法院仍然“功大于过”,这是违背基本的司法伦理的。首先,法院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法律,既然法律明确要求“疑罪从无”,再搞什么“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已属严重违法。其次,面对 “疑案”,甚至明知是冤案,为了迁就与公安、检察之间的关系或者“维稳”,仍然判决有罪,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对受冤者个人权利的漠视,完全背离了法院作为公平正义守护者的应有立场。
冤案不仅给受冤者带来巨大灾难,也使司法公信力饱受创击。因此,唯有检讨,才是正确的态度。产生冤案的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例如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侦查技术和水平落后等,但审判作为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一切冤案,即使是“疑罪从轻”的冤案,都使法律蒙羞,亦是司法之耻。留有余地,只是避免了错杀,却仍使无辜的人身陷10余年的牢狱,这是不可原谅的司法错误,何谈“立了功”呢?!
冤案的频繁出现,提醒我们必须警惕和改进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而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就是司法伦理的重建和司法人格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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