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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时间:2019-04-06 11:03:11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作者:吴亚    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有效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归入刑法范畴,追究恶意欠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恶意欠薪入罪合理与否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恶意欠薪现状出发,分析了恶意欠薪出现的原因,又从入罪说与非罪说角度,思考了恶意欠薪入罪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完善恶意欠薪入罪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恶意欠薪 入罪说 刑法 思考

  近些年,因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成都某公司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72.5万余元,杭州某女工讨薪被辱,宁夏的农民工王某因讨薪被殴打后而激愤杀人,这些由于恶意欠薪造成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非常突出,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恶意欠薪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造成的,司法实践当中,恶意欠薪处理主要采取行政、民事两种方法,但处理效果并不理想,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仍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把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当中,并对恶意欠薪者实施刑事惩罚,以保护被欠薪者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欠薪现状

  恶意欠薪所指的是用工单位或个人在有能力支付被用人工资的状况下,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故意拖欠或者不支付被用人工资,其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行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恶意欠薪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恶意欠薪主要以企业的欠薪逃匿与外资企业的非法撤离这两类现象最突出,自2008年开始,企业出现欠薪逃匿的案件不断增多,例如深圳在2008年的第四季度出现企业欠薪逃匿的案件有48起,其工资拖欠达3千万,而欠薪企业大多集中于农民工的聚集领域,如建筑业。外资企业非法撤离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以青岛为例,自2005年至2010年,约300家韩企从青岛进行非法撤离,而这些企业在撤离时,大多拖欠员工薪水,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并且在恶意欠薪中,频频出现极端行为,如暴力讨薪、自杀讨薪等,尤其是2010年的河南民工开胸讨薪事件,更曾是震惊全国。而劳动者的集体上访、工厂围堵及交通堵塞等群体欠薪的纠纷事件也是不断发生,其恶意欠薪从民事劳资纠纷关系已上升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公共事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带来了社会稳定与民生诉求等隐患。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2月份,人大常委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将恶意欠薪列罪,用刑法惩罚拒不支付被用人报酬的恶意欠薪者。

  二、恶意欠薪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恶意欠薪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持续发展,恶意欠薪出现的原因较多,但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方面造成的。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
  我国实施市场经济较晚,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这使得大量农村劳力转移至城市,而大批优秀人才转移到东南沿海地区,进而使得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致使一些地区的劳动力严重过剩,用人单位占据主导位置,为用人企业的恶意欠薪问题埋下隐患。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给恶意欠薪者带来可乘之机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的劳动纠纷主要依靠《劳动法》与相关条例等法律,对于欠薪行为规定模糊,无统一认定的标准,对恶意欠薪者难以有效处罚,并且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也不完善,存在较多缺陷。劳动争议处理是,需要先仲裁,仲裁不服才能诉讼,其花费时间长,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诉讼之路得不偿失,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无形助长了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三)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劳动法》中规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施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但在实践当中,因劳动行政的执法者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让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人企业恶意的欠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恶意欠薪入罪的不同观点

  (一)入罪说观点
  入罪说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持该观点者认为,目前的民法、劳动法等部门的法规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应该由刑法介入保障。恶意欠薪行为可以入罪,是因该行为具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点。特点一,目前劳动法律中,已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用人企业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行为早已在我国界定成违法行为;特点二,恶意欠薪行为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对劳动者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易触发劳动者内心的不满,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已符合犯罪本质特点;特点三,恶意欠薪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还威胁了社会市场的经济秩序。恶意欠薪应受到刑罚惩罚,这是由于该行为抵触了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对社会所规定的劳动规则进行了违反与蔑视,要有效遏制此行为,需要借助刑法力量,使其法律化。
  (二)非入罪的观点
  在刑法当中,其谦抑性所指的是用其它法律可解决的纠纷,就无需动用刑法来解决,此观点者认为,恶意欠薪入罪有违刑法谦抑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一是从行政方面来看,劳动监察及冲裁委员会等部门,对劳动者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二是从法律方面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给予规制。并且非入罪观点者认为,恶意欠薪愈演愈烈的原因是由下列三方面造成的。其一,恶意欠薪者多是最底层农民工,其文化素质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其二,相关部门在恶意欠薪规制上,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三,有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现有法规对恶意欠薪所设立的惩罚措施。所以,要有效控制恶意欠薪的行为,其关键在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不是将其入罪,并且有关部门要强化建筑业、餐饮业等企业的欠薪事件,及时了解这些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薪酬的发放情况,从源头上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遏制。

  (三)个人观点
  个人赞成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这是因恶意欠薪的行为与犯罪特征相符,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遏制也有着积极作用。在国外,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定较为完善,例如德国与俄罗斯的《刑法典》,在德国的刑法典中,对扣留雇员应向联邦劳工或社会保险等机构所缴纳的保险金,则雇主可实施5年之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在俄罗斯的刑法典中规定,任何机关、企业或组织领导,因自私贪婪或私人利益,不支付退休金、工资或补助金等款项在2个月以上的,可判处雇主8万卢布之下,或6个月之下的工资及罚金,或5年之下剥夺其一定职务的单人,或2年之下的自由剥夺,从国外某些地方来看,恶意欠薪能以犯罪论进行处罚。结合我国当前恶意欠薪状况,将其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附带着民事诉讼的制度之下,要求恶意欠薪者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也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无人愿意因钱而忍受牢狱灾害,这种巨大代价会引起每个恶意欠薪人员的考量,刑法主要以刑罚作为手段,对于社会生活能给予更有力调节与引导,并且法律的教育及指引功能,对恶意欠薪者来说,是一个巨大警示,可有效解决恶意欠薪所引发的问题。同时,恶意欠薪入罪,还会迫使全部企业经营者实施规范化的经营,增强企业生产的效率与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长久发展。

  四、完善恶意欠薪入罪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所针对的恶意欠薪行为规定具有其孕育与生长土壤,对于法律界的质疑及讨论应给予肯定,不论哪方面讲,对该法律的完善具有辅助推动作用,并且恶意欠薪入罪法要因地制宜,根据我国实际市场经济的环境进行制定,以真正发挥其规制调节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明确,增强法条适用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所提出的恶意欠薪刑法还存在不足,需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不断修复本身的硬伤,从理论及实践中界定劳动报酬不支付罪的关键问题,并由最高法院及人大法工委对法条适用性进行深入了解,完善法条的不足之处,让恶意欠薪入罪成为可操作的法律,以发挥震慑作用,消除恶意欠薪合理性的争议。例如刑法中的第276条的生产经营破坏罪,把恶意欠薪规制到该罪中具有其合理性,这是由于恶意欠薪破坏了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不过个人认为,从本质上看,恶意欠薪行为是恶意欠薪者对劳动者财产进行侵占的行为,将其归为破坏生产罪当中,并非最佳选择,可将恶意欠薪归入侵占财产罪的其他罪名当中给予规制更为恰当,如侵占罪、诈骗罪及资金挪用罪等。
  (二)恶意欠薪未引发严重后果的,可将其归入自诉案件
  对于劳资双方出现的薪酬纠纷,所侵犯的仅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益,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来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将其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恶意欠薪入罪的状况下,将本罪犯罪行为定为亲告罪具有其必要性,不应过量投入刑法,特别是民事生活的领域,不然抑制了犯罪同时,也会让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社会失去活力,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因此,在劳资纠纷处理时,对于未带来严重后果的欠薪行为,可归入自诉案件,进一步完善恶意欠薪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并简化有关的讨薪程序
  在恶意欠薪案件处理时,若涉及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在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要根据民工工资案件纠纷的自身特点,对此类案件进行及时尽快审理,保证安全审理公正的状况下,实现审理的高效性。另外,法律根据民工工资拖欠安全的特点,可设置一些简便诉讼程序,运用一些有效诉讼方法,对劳资纠纷进行有效解决,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劳资纠纷实践当中,主要以经济方法为主,并综合运用行政及法律手段,以形成恶意欠薪问题解决的完整机制,对经济问题中的司法环节进行简化,以提升恶意欠薪入罪的法律适用效率。
  (四)加强恶意欠薪入罪的恰当途径
  在刑法的第266条中,其诈骗罪所指的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运用实施虚构及真想隐瞒等方法,对较大数额公私财物进行骗取的行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可理解成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无偿骗取的行为,其劳动能以货币形式进行计算,这也就是劳动者报酬骗取的行为,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可把恶意欠薪放入诈骗罪当中规制。又如刑法的第270条规定,其侵占罪所指的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对他人遗忘物、代保管他人财物及埋藏物等非法占有,数额比较大,且不予交还的行为。而恶意欠薪是公然地扣留劳动者的薪酬,不向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的行为,对劳动者合法财产进行了侵犯,其性质与侵占是相同的,均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的,与侵占罪中的犯罪构件相符,也可按侵占罪来治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恶意欠薪的行为越来越多,对社会稳定性带来严重影响,也影响了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有损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入罪具有其必要性,尽管恶意欠薪入罪可有效打击恶意的欠薪者,对社会的正义公平维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领域,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性,以促进社会经济整体的长久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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