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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姓名:赵荔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死刑复核、金融犯罪
联系电话:139 1104 6059
【个人简介】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二十多年工作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有效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部分案件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以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业务方向: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涉黑涉恶类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辩护。
【社会职务】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
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特邀专家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援助律师
【荣誉与评价】
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优秀党员
中国计算机学会YOCSEF特别论坛特邀讲者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栏目优秀公益律师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院研究生实务课堂讲师
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高级讲师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讲师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特邀专家顾问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河北大学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14.10至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1.6-2014.9,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6-2011.5,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6-2009.5,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1997.7-2002.5,河北信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著述】
浅析监察委调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之间的“真空期”
职务犯罪间接证据定案标准分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之利弊分析
法律的苟且与人权的敬畏
聂树斌案:更应该反思的是冤案纠错机制
“一样的持枪,不一样的对待”,中美执法理念存差异
“电信定向诈骗”岂能一抓了之?
以平常心对待死刑:谈复旦投毒案的感性与理性
环保人士“被嫖娼”的法律思考——权力不可滥用
冤案纠错机制的涅槃重生
近期作品:《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合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10月)
【亲办案例】
防弹衣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罪案;
造林模范杨老师诈骗、职务侵占罪案(庭审后检察院撤诉);
河南滑县罗海良等聚众哄抢罪案(二审无罪);
好村长郭银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反贪局局长张某受贿罪案;
李某某贪污罪案(发回重审后裁定终止审理);
万某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恶势力团伙性质撤销,敲诈勒索罪名变更,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量刑实报实销);
贺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案;
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呼伦贝尔张永林、禇庆福、魏琦、黄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斗殴罪案;
王某集资诈骗罪案(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赵某某诈骗罪案;
汪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闫某故意杀人罪案;
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王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冯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于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庞某某盗窃罪案(免予起诉);
崔某某盗窃罪案;
陈某诈骗罪案;
顾某某强奸罪案;
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
焦某某强奸罪案(庭审后检察院撤诉);
林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梁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张某等分裂国家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案。
【联系方式】139 1104 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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