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偷瓜也是盗窃,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关乎当地群众的价值观,瓜农200亩地西瓜,卖的还没有被偷的多就是明证……
近日,河南淇县一瓜农称,自家西瓜遭人偷盗,在阻止盗窃人逃跑时,其中一人膝盖擦伤。对方报警后,瓜农被要求赔偿300元。该事件处理结果在网络引发争议。昨日淇县警方通报,偷瓜者认识到有错在先,主动退还瓜农赔偿的300元。
偷瓜不算偷?这事怎么听怎么别扭。但凡别扭之事,必有不合理的所在。
的确,偷的西瓜不值几个钱,盗窃犯罪是够不上了,治安拘留也有些太过严厉,至多批评教育、罚款了事。可是,荔枝哥觉得没有那么简章,西瓜不值钱,但是性质严重,因为这是“偷”!不是人为上纲上线,而是行为本身已经触犯纲纪。
道德与法律之间只隔一层纸,手伸出去,超过了道德,就触犯了法律。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古人早就明白这个道理,他人之物,名分已定,就不得再伸手,伸手即成盗窃。
群众吃瓜这个事情,处理的好与不好,不只是事件本身,而是代表着国家对待“偷瓜”事件的态度。
从瓜农反映的情况来看,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可是每天被偷的比卖的还要多。可见,偷西瓜在当地好多人看来,并没有当成多大的事情,以致于偷瓜被抓,还敢主动报警。而从民警的处理方式来看,也的确没有一个正确的立场。否则就不会协调的结果让瓜农倒赔300元。
如果这个事件不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当地群众的社会观就会发生歪曲,偷瓜不会得到制裁,明天就会偷鸡,后天偷狗,大后天偷牛……
胖翻译说,老子在城里吃馆子都不花钱,吃你几个烂西瓜还要钱?昨天我们看电影时还觉得很滑稽,可是,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也许明天在淇县地界,真的让你碰上呢。
【荔枝说法】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偷瓜行为属于对瓜农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而瓜农制止偷瓜行为,将偷瓜人从电动车上拉下来的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民法总则》第181条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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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创办者简介: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咨询电话:1391104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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