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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反杀无罪案,这才是“正当防卫”该有的样子
2026-08-25赵荔人已围观
[核心内容]十余人持械破门闯入家中,面对突如其来的非法强拆,房主奋起反击致一死三伤。历时三年,陕西咸阳这起全国首例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的无罪判决正式生效。一纸判决打破 “唯结果论” 的惯性,让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再次被激活。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时候可以防卫?司法该如何守住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底线,这起案件给出了有力回答。

保家,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近日,陕西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房主张恒父子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一案,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判决已于 8 月 18 日正式生效,这也是全国首例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房主被判无罪的案件。
回溯案发经过,2023 年,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十余名人员携带器械、动用挖机破门侵入住宅实施强拆。面对闯入家中的不法侵害,张恒父子奋起反击,造成强拆人员一死三伤。
案件办理之初,检察机关虽认可拆迁行为属于违法,但提出当事人造成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正是过去很多防卫案件的通病:只盯着损害结果,忽略当事人身处的生死险境。
法院没有站在事后旁观者的 “上帝视角” 评判行为,而是还原案发当时力量悬殊、危险紧迫的现场情境,认定房主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与此同时,涉案强拆人员另案宣判,多人被判处实刑,从法律层面直接确认强拆本身已经构成犯罪。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得到司法的坚定守护。

正当防卫为何认定难?
《刑法》第二十条明文确立正当防卫制度,但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条保护普通人的法条,在实务中却屡屡陷入认定困境。
过去司法实践容易陷入两大误区:一是唯结果论,只要防卫造成重伤、死亡,就先入为主怀疑防卫行为超限;二是 “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受死者为大、维稳息事的思维影响,把守法者的自卫行为简单归为互殴。面对冲突,苛求身处惊吓、紧张状态下的普通人,像理性的旁观者一样精准控制反击的分寸。
这些现实困境,也被电影《第二十条》搬上大银幕。影片中几起案件的纠结与拉扯,正是无数现实司法案例的缩影。回望我国法治进程中几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我们能清晰看见正当防卫制度艰难的破局之路。
于欢辱母反杀案,当事人在母亲受辱、自身被非法拘禁的绝境下持刀反抗,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才认可防卫属性,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昆山反杀案,面对行凶者持刀持续攻击,于海明夺刀反击,司法机关果断适用特殊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轰动全国;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热心群众出手制止侵害,一度被认定故意伤害,几经波折才平反,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一桩桩案件反复叩问社会:当危险就在眼前,普通人到底该怎么做?难道面对不法侵害,只能选择逃跑、忍受,不能还手自保?
不要苛求防卫人 “精准反击”
很多人不知道,正当防卫制度里,还有一把法律给普通人的 “保护伞”——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 年 “两高一部” 出台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遭遇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能用事后冷静理性的标准去苛求当事人。
面对十余人持械破门入侵住宅,人身安全与家宅安宁同时遭受现实、紧迫的威胁,当事人处在高度危险之中。危急时刻,人的本能反应很难做到控制打击力度、把握伤害尺度。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只看最后死伤结果,必须结合侵害的起因、手段、强度、现场力量对比综合判断。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 “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单凭伤亡结果直接否定防卫的合法性。
当然,无限防卫不等于可以肆意暴力,它的适用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能成为报复泄愤的借口。
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
咸阳强拆无罪案,意义早已超越个案本身。
它不仅仅还给当事人一份清白,更是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私人住宅不是可以随意闯入的领地;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不法侵害,公民拥有捍卫家园与生命安全的权利。司法应当站在受侵害者的一边,守护普通人自保与见义勇为的勇气。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条写在纸上,更要活在每一起司法判决之中。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再到今天的强拆反杀无罪判决,一个个判例不断激活 “沉睡” 的刑法条款,一点点打破旧有司法惯性。
法律不要求普通人做完美的受害者。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一个普通人危难时刻,都能够仰仗的法治底气。(作者:赵荔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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