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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
2025-02-18赵荔人已围观
赵荔,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 理事
刑事申诉再审研究中心 副主任
【核心内容】阅卷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刑事申诉阶段,尤其是在申诉立案之前,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却很难实现,究其原因有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不重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原因。笔者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探索在申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实现的路径。
【关键词】刑事申诉,阅卷权,辩护律师,权益保护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阅卷权是确保其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然而,实践中,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实现面临诸多困境。本文将从现状、法律分析和解决出路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刑事申诉过程中律师实现阅卷权的现状
在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实现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申诉阶段的案件通常已经进入法院的再审程序或检察院的审查程序,律师往往难以接触到完整的案卷材料。部分法院提供卷宗,但是律师往往只能阅到审判阶段的法院一审或二审卷宗,而大量的证据材料一般是在侦查卷宗中,但是法院通常不提供侦查卷宗。
其次,法院和检察院在申诉阶段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力度不足,导致律师在申请阅卷时常常遇到阻碍。笔者作为申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在山西省某法院申请阅卷时,就曾经碰到只让“看一下”,不能拍照和复印的尴尬局面。
最后,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对律师阅卷权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不如一审、二审阶段重要,甚至认为申诉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导致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笔者前述的那个案件在申请阅卷时,法院提出申诉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不允许律师阅卷。
二、法律分析
现行法律对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的阅卷权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版)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最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但是存在可以作不同解读的空间。
例如某法院解读为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不再是辩护律师,从而不适用该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换言之,按照2018版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侦查阶段起委托的律师就是辩护律师了,怎么到申诉阶段又退化了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该规定对于律师阅卷权的实现方式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是规定了权利保障的期间为“决定立案后”,那么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提交申诉状之前或者决定立案之前的期间内,是否享有阅卷权,并无规定。
实践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案之前,在撰写申诉状的过程中需要参考相关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无法查阅到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如何能够通过申诉状写明案件需要再审的理由和依据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可以看到,该条规定对于申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规定的比较明确,从位阶上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位阶还是比较高的。
尽管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但其表述还是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律师的阅卷范围包括哪些,能不能查阅侦查卷宗,还是只能查阅审判阶段的一二审法院正卷。这些方面在实践中都存在执行偏差的现象。另外,该规定还停留在“逐步实行”阶段,还需要与地方法院的实施细则配套来实施,如果没有地方法院的实施细则,则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笔者在天津高院曾经看到过一个奇葩的规定,是天津高院自己出台的在天津市范围内法院档案管理适用的规定,规定申诉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查阅档案材料,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自己一方曾经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
众所周知诉讼文书(一般指判决书)和申诉人自己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一般申诉人自己都掌握,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查阅,申诉人阅卷的目的是想要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控方提供的材料,而这些材料法院又不提供。那么阅卷权实现的根本目的就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天津高院的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三、解决出路
针对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阅卷权实现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解决出路:
(一)明确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具体操作细则。
现行法律对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制订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律师在申诉阶段如何申请阅卷、法院和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供案卷材料、律师阅卷的具体范围等问题。
尤其是应该明确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到再审立案之前的时间段内享有阅卷的权利,以及可以查阅包括侦查卷宗在内的除副卷之外的所有案卷材料。
(二)通过多渠道获取案卷材料。
如果二审法院无法提供案卷材料,律师可以尝试从一审法院或检察院获取。一审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保留案件的完整案卷,律师可以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申请查阅。
此外,律师还可以联系原审辩护律师协助。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出台该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台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阅卷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考虑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没有正式的阅卷途径,从而做出原承办律师协助的规定,该规定在律师代理申诉阶段案件时可以借鉴。实践中,笔者在代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找原承办律师协助时,原承办律师都会提供便利和协助,这也成为了笔者在通过法院途径不能正常阅卷时的最大补充。
(三)推动建立网上阅卷平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立网上阅卷平台成为解决律师阅卷权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网上阅卷平台,律师可以在线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和检察院可以通过平台及时提供案卷材料,减少律师在申请阅卷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消耗。网上阅卷平台还可以实现案卷材料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案卷材料的使用效率,确保律师在申诉阶段能够及时获取案卷材料,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实践中12309中国检察网是笔者代理案件时经常使用的网上阅卷平台,平台运行已经比较规范,但申诉阶段的网上阅卷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程序。法院网络平台较之检察院则相对薄弱。
结语
刑事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实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尽管现行法律对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或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具体操作细则、推动建立网上阅卷平台等方式,解决律师在申诉阶段阅卷权实现的困境,确保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二十多年工作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有效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部分案件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以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业务方向]
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涉黑涉恶类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辩护。
[社会职务与评价]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
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特邀专家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援助律师
中国计算机学会YOCSEF特别论坛特邀讲者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栏目优秀公益律师
[近期作品]
《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合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10月)
[主要案例]
1. 呼和浩特6.18霍文常故意杀人灭门案;
2. 防弹衣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罪案;
3. 造林模范杨老师诈骗、职务侵占罪案(检察院撤诉);
4. 河南滑县罗海良等聚众哄抢罪案(二审无罪);
5. 反贪局局长张某受贿罪案;
6. 李某某贪污罪案(发回重审后裁定终止审理);
7. 万某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恶势力团伙性质撤销,敲诈勒索罪名变更,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量刑实报实销);
8. 贺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9. 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0. 呼伦贝尔张永林、禇庆福、魏琦、黄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1. 王某集资诈骗罪案(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 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13. 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
14. 庞某某盗窃罪案(免予起诉);
15. 顾某某强奸罪案;
16. 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
17. 焦某某强奸罪案(检察院撤诉);
18. 公安部2023年来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河南商丘2023-255号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罪案;
19. 张某等分裂国家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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