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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案件”不能成为上级法院遥控下级法院审判的借口

2024-07-26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人已围观

【核心内容】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上级法院不能以监督为由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海西中院的情况说明属于强词夺理,于法无据。

  青海天峻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上级法院海西州中院的刑庭庭长通过微信群遥控指挥天峻县法院审判长,要求打断律师,让法院“硬气点!”。

  事件被曝光之后,海西中院发布通报说: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监管“四类案件”真的可以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还是海西法院在强词夺理?

  海西中院通报所提及的“四类案件”监管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四类案件”是指:

  1.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2. 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4.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于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案件,审理案件的法院的院庭长,按照职务权限可以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 按权限调整分案;

  •  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

  •  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 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

  • 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 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 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 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且不说最高法院的这个《指导意见》是否合理,即使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个《指导意见》的规定,也没有上级法院可以针对“四类案件”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看来海西中院的情况通报的确是强词夺理了。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目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没有规定的权限,海西中院就不可自创。而且,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是冒天下之大不违了。

  而且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院庭长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可见即使本院的院庭长都不可以直接改变合议庭的判决,那么河西中院的所谓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的根据又据从何来呢?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次海西中院和天峻法院被辩护律师捉奸在床,就应该及时承认错误,接受群众的监督,处理责任人。而不是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甚至强词夺理,推卸责任,否则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就被他们破坏殆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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